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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 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反家庭暴力的舆论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
第十一条 各类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