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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
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
器材和设备。
(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
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
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
范条件要求。
(二)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
求,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及项目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
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
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
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授信等管理应依据本
规范条件。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其产品不得享
受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支持。
(四)光伏制造企业应对照规范条件编制相关申报材料,
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光伏制造企业
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
行业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
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机构、检测机构
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
态管理。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有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检测机构要协助行业
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组织企业
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
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规范条
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
硅片、电池、电池组件等制造行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
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
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原《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
联电子[2010]第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