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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3年第47号
为进一步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规范产业发展秩序,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光伏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经商有关部门,制定《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光伏制造行业加快转
型升级,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
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 、
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
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 、
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
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对
加强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
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和改扩建光
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