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全文

2012年10月16日15:0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生产性服务业 保税港区 保税物流 南沙港区 私募股权投资 文化创意产业 科学发展观 在线监测系统 公路货运站 协商民主

九、保障措施

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加大支持力度,赋予与南沙新区发展定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形成南沙新区的体制机制优势和政策优势,推动粤港澳三地全面对接、融合发展。

(一)保障机制。

1.健全高效管理机制。

——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搭建精简高效的管理架构,积极推进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建立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营造优质政务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创新,简化审批程序,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探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制度。

——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公务员法制和责任意识,实现由传统行政管理向现代化法治管理转变。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健全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的网络体系,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机制,将南沙新区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2.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

——积极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在财税政策、工商登记、土地和海域使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等方面加大对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南沙新区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的先行先试作用,尽快建立统一、合理、普惠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为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环境。

——深入推进CEPA先行先试。在CEPA框架下,探索港澳人士参与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形式和途径,研究建立南沙新区开发高级顾问机构,发挥学术界、工商界的作用,形成共同推动发展的新格局。完善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政府监管制度和非营利组织运行制度,争取在外资进入门槛、股权比例、业务领域、市场范围等方面对港澳开放,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根据相关规定,探索特定地块租赁开发、商业机构独资和合资合作开发等多种合作形式,研究港澳市场主体参与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便利化投资机制,共同设立重点合作园区开发基金。

3.推进科技体制创新和科技金融结合。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新型研发组织,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有效组织模式,发展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深化粤港澳科技联合创新,支持港澳科研组织在南沙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深入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推动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科技和产业融合创新,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下积极吸引港澳金融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和高科技产业领域;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基金、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金融业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融资支持,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建设功能丰富、规范高效的区域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不断优化南沙新区投资发展环境。

4.加快创建人才特区。

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积极探索人才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机制,尽快在人才开发、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科技成果产业化、人才中介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建设和扶持高水平、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化人才创业支持体系,大力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模式,加快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载体的建设。建设人才交流培养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跨国跨地区开展学术交流和项目共建,设立联合研发基地,推动境内外人才联合培养。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带尖端技术、项目入区,与港澳和海外机构建立人才优势共享机制,联合开展科研项目研究,进行科研成果转化。

5.优化口岸通关环境。

优化口岸查验监管模式,建设粤港澳口岸通关合作示范区。提升粤港澳口岸合作水平,积极探索南沙新区与港澳间口岸查验结果互认。推动南沙港区与内陆无水港之间跨关区、跨检区便利通关。按照国际先进标准进行农产品生产、检验和配送,探索先进可行的供港澳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确保供港澳食品、农产品优质安全。根据与港澳往来和新区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简化人员出入境手续,为南沙新区居民出入境提供便利通关条件。对进出南沙港区的货物和船舶,实施国内同类港区最为优惠的查验监管行政收费。依托广州电子口岸,全面提升南沙港区的口岸通关信息化水平。加强南沙港区口岸查验机构建设。

(二)加强政策支持。

1. 财税政策。

——根据南沙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2. 金融政策。

——加强粤港澳金融合作,稳妥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南沙新区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

——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根据CEPA优惠措施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办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鼓励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3.与港澳往来便利化政策。

——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提供便利,积极研究推动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地区通行一年有效多次签注。

——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居留便利,制定放宽免税居留期限、往来便利化等优惠政策。

——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著名节点,便利邮轮及其载运人员出入境。

——允许在南沙新区办理港澳地区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及非本地住所的个人所拥有游艇的船舶登记。条件成熟时,探索粤港澳游艇通关新模式。

——在南沙新区放宽进口游艇相关政策,试点游艇保险制度,便利粤港澳游艇出入境。

4. 扩大对外开放政策。

——建设粤港澳口岸通关合作示范区。

——条件成熟时,在南沙新区部分区域探索实行分线管理政策。

——简化南沙港区与香港葵涌码头船舶进出境手续。

——将广州港口岸整车进口港区范围扩大至南沙港区,支持南沙港区口岸开展零担拼柜出口业务。

——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允许在南沙新区试点开展离岸数据服务。

——积极引导广东境内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检测实验室服务南沙新区注册的港澳企业。

——增加南沙新区粤港澳直通车指标数量。

5. 土地管理政策。

——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土地管理改革综合试点。

——在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的前提下,保障南沙新区科学发展的必要用地。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在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首期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0平方公里以内,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建设,确需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实际,给予适当倾斜。

——在南沙新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强化规划实施的动态管理。

——南沙新区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规模涉及减少耕地和基本农田,必须进行占补平衡和补划,确保广东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改革试点,试点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实施。

——在保障河口地区泄洪纳潮安全和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依法适当围填水域,科学合理有序利用滩涂资源,围填水域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滩涂占用使用审批手续。

6. 海洋管理政策。

——严格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完善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制度,探索建立海域使用二级市场。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不破坏海岸带、海域和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统筹海岛保护、开发与建设;对重大项目用海的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

——允许南沙新区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域按照相关政策依法申请使用海域,优化申报程序,探索用海管理与用地、供地管理衔接试点。

7. 社会事业与管理服务政策。

——积极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国家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

——鼓励和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国际教育合作试验。探索创新内地与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模式,在自主招生、课程设置、学位授予等方面给予合作办学高校更大的自主权,并在国家承认方面给予支持。

——允许港澳地区的建设、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

(三)加强组织实施。

——强化法治保障。建立健全贯彻落实规划的长效机制,加强立法工作,切实把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立法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经济活动及各种开发建设工作的法律保障。通过立法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化监督,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东省、广州市等各方参加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广东省、广州市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成立专职机构,抓紧推进重点任务和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强化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要依据本规划的要求,制定支持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强化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检查,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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