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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成果转化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的
1、申报单位及申报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企业需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即《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4)拥有相应的国家、省(部)级(含)认定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产品认证证书等研发成果。
(5)项目已开始实施,建设相关手续齐全。
2、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单位填报的《北京市财政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区县财
政登陆http://10.48.202.10:7001下载,企业登录http://210.75.211.44下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单位现有的研发及生产条件;申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进度计划;项目技术水平与主要特点;项目实施技术路线;项目主要产品(技术)市场应用基础及前景分析;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制度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
(4)项目主要产品或者核心技术的产业技术成果证明;由国家、省(部)级(含)颁发的专利证书、版权、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查新报告、科技成果证书等(复印件)。
(5)申请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需提供电脑绘制的正式表格(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及2010年度审计报告。
(6)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09及2010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7)该项目在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适用于需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8)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对账单等)。
(9)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意向书,若项目申请贷款贴息支持,提供已发生的贷款付息单,无银行贷款的项目可不提供。
(10)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对本项目是否享受过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的支持、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承诺,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所有上报项目均需在“北京市财政局支持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区县财政登陆http://10.48.202.10:7001,企业登录http://210.75.211.44)上填报项目信息,纸质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对系统中项目信息填报完整的项目,我们将优先审核并组织评审。
2、对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并以正式文件(附《2011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补助计划汇总表》)上报的企业项目,我处将在审核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3、近三年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4、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区县财政书面承诺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