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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条件
同一单位每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其中一个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
1.项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8日期间获得贷款,并已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应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达到或超过60%;
3.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4.贷款应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且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及单位
1.申报奖励的主体须为该奖项获奖主体(获奖主体为两个以上的,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其他获奖主体的授权许可),对接受他人委托实施项目并获奖的项目单位,申请时须提供委托单位允许其申报奖励的授权证明;
2.项目在2010-2011年度获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3.在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从事生产开发的,年出口额须超过100万美元,且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从事文化贸易出口平台的,年出口额须超过1500万美元;
4.注册地在北京,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8日期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上市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5.已经上市或资产规模超过五亿元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8日期间将企业总部注册地址迁至北京的;
6.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在孵企业达一定数量并具有成功孵化案例的文化创意
企业孵化器;
7.影视动画、网络游戏类项目的奖励条件详见《北京市关于支持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4号)、《北京市关于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5号)。
(三)项目申报单位如有融资需求并愿意参与社会推介,请提供项目社会融资推介声明,并填写《推介项目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3)。
六、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4.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