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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1.区科委原则上不接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已申请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
2.同一企业同批次只能申报一个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
3.申报的项目名称应当简明、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研究内容和特征,不得包含企业名称或企业品牌名称;申报的项目材料中不得包含企业名称或企业品牌名称;
4.同一企业如有已立项的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仍在执行,在原有项目通过验收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5.由于本次征集的项目立项时间在2011年下半年,所以企业申请的项目在2011年6月(含)以前所做工作和资金的投入情况,在申报系统"项目前期预研综述"中填写,项目总投资指申请立项阶段的总投入;
6.项目联系人及单位联系方式应保持固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科委并在系统中变更;
7.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以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各类区科技计划项目,并根据《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和《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8.申报单位需要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项目执行期内要求产生新的发明专利(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或核心技术。原则上要求在项目执行期内形成科技成果转化。
9.对纳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企业的研发项目,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项目预算中有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意向的项目,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积极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成果申报进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本指南由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