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832号
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委(经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吉林省、江西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电力(600900)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601088)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我委制定了《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