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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人大代表罢免程序应明确
代表法18年来首次修改,对于被判刑未剥夺政治权利人大代表的罢免问题给予明确。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代表法草案,多名代表建议要完善代表退出机制,对于罢免代表的罢免条件和程序应作详细规定。
现行代表法规定了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但尚未详列罢免条件。
此前,发生过被判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罢免问题。此次草案规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赵可铭表示,罢免条件应该明确规定,“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条件都具备还是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符合就要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对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也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上表示,修改后的草案对代表罢免的条件和程序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基层在操作过程中往往莫衷一是,不知所措。比如说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罢免,选民多少人联名或者是原选举单位由谁提出动议,法律上没有规定。在操作中实际上就处于混沌或者很盲目的状态。建议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这样便于操作,也便于代表选举单位和选民更好地加强对代表的有效监督。
获国外永久居住权代表应报告
对于已在国外获得永久居住权的代表是否需要纳入监督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张少琴表示,在调研工作中群众反映:有的代表获得了国外永久居住权。因此,我们需要研究获得国外永久居住权这件事是否需要纳入到对代表的监督条款中。同时在调研中也建议,在对代表的监督条款中增加一款,获得国外永久居住权的代表应主动向大会报告。综合记者孙乾 新华社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