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居民时常反映居民消费价格(CPI)涨幅与自身感受不一致,除却种种客观因素,一个重要原因是房价涨幅远超CPI涨幅,甚至与后者背离。
以2009年为例,国土部数据显示,房价同比上涨25.1%,部分重点城市房价涨幅甚至超过50%。而当年的CPI为同比下降0.7%。从理顺房价与物价关系方面考虑,我国应适当把房价纳入CPI统计,此举有助于更加“精确”地调控价格水平,更好地改善民生,减少经济指标“冲突”带来的宏观调控难度。
尽管统计部门多次强调,购房属于投资行为,所以,房价不宜计入CPI统计。但是,房价与民生息息相关,抛开房价谈物价,往往难以被接受。从国际经验来看,房价与物价经常体现为相互影响、相互推动的关系,前者尤其与CPI中的居住类价格密切相关,进而房价应保持与整个消费价格的大体一致。然而,在房价明显上涨时,我国CPI往往不会同步变化,甚至CPI中的居住类价格也与之背道而驰。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05年至2009年,我国CPI中的居住类价格分别同比上涨5.4%、4.6%、4.5%、5.5%和-3.6%,其中,涨幅最高的年份分别为2008年和2005年,事实上,这两年却是我国房价上涨压力较小的年份。
涨幅最低的两年为2009年和2007年,尤其是2009年居住类价格同比上涨-3.6%,这与房价真实走势形成了较大反差。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我国的居住类价格主要由水电燃料价格、租房价格、自有住房价格、建房及装修材料价格等四部分构成,其中自有住房价格更多由购房贷款利率来决定。目前我国部分城市住房租售比不断提高,租房价格在若隐若现的房价泡沫中居于低位,自有住房价格的决定性因素购房利率调整刚性较强,往往导致当年居住类支出变动不能被充分反映。
另外,占居住类价格权重约40%的水电燃气价格,在我国更多属于行政定价领域,其价格调整往往会根据当年物价上涨情况而反向操作,一定程度上造成CPI与居住类价格的“剪刀差”。
诚然,由于购房具有保值和投资的功能,且购买和消费在时间上是脱节的,直接将商品房价纳入CPI统计并不妥当。但是,理顺房价与CPI的关系仍大有必要。未来我们是不是能首先考虑将房价以间接方式纳入CPI统计,如在购房贷款利率指标中加入房价加权数,这在国际上已有先例。以我国现行的CPI权数体系为例,调整后的房价对整个CPI的间接影响可能在1%或2%,这并不会带来物价走势的激烈变动。
其次,目前在我国CPI中的居住类价格所占权重为接近15%,仅次于食品类价格的32%,位居第二。但发达国家居住类价格占CPI的比重普遍在40%以上,远高于我国。随着经济发展和恩格尔系数的降低,未来几年,我国居住类价格在CPI中的权重应逐步上升至20%左右。
再次,应继续完善统计制度,改善统计质量。近期统计局将对“十二五”期间物价指标调整进行统计调研,明年可能适当下降食品类价格权重,增加居住、医疗、教育等价格权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先前几次物价明显上升均是食品价格导致的。这一方面说明食品价格易受影响、波幅较明显,另一方面则不排除医疗、教育等价格的隐性上涨因素较多,往往不能在现行统计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这种情况无疑需要相关部门继续提高统计质量,否则新调整后的CPI的敏感程度和波幅可能反而会有所下降。 本报记者 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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