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在省与县级别的分税制改革上再有新突破。
记者获悉,近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省与县的税收分成。
省级财政集中的有:加大对资源类税收的集中,将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种税种增量的30%首次集中到省级财政;地方增值税以2007年为基期年,增量部分省级集中50%。
增量部分留给地方的有:地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江苏省这次改革还加大了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扶持力度。
省县财政分成明确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这次财税领域的改革重点在于利用经济杠杆调整产业结构以及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通知》体现了对地方财政税收有收有放的特点。在省级财政的集中上,首先是加大了对资源类税收的调控,规定除耕地占用税省仍按总额集中 50%外,将其他税种增量的30%首次集中到省级财政。
而在以往,对于资源类税收,如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契税等四税,全部归入地方政府所有,成为“独食”。
由于上述税种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税的增值部分,如此一来,可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减少盲目建设,规范市场秩序。“这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作用会非常明显”,江苏省财税研究专家、省社科院副研究员骆祖春认为。
其次,对地方增值税(即地方 25%部分)以 2007 年为基期年,对增量部分省统一将集中比例从20%调高到50%。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专家认为,由于增值税主要面向制造业,新的体制将大大促进制造业集中的苏南地区产业结构调高、调轻、调优。
而在对县级财政的支持上,《通知》也做出明确的规定。
《通知》规定,在营业税上,地方营业税以 2007 年为基期年,对增量部分省级政府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
“它的作用在于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可以说是一个较大的刺激作用。”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一名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
骆祖春认为,此措施明确了“省与县”的分成,而不上缴给市,厘清了“省管县”后的财政分成。
至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等地方其他税收收入增量和预算内非税收入增量,省均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仅这5个税种,预计未来五年省财政将少收地方财力300多亿元。
此外,对利用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地方;对新办火力发电厂增值税 25%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级,按区域发展要求实行不同的返还政策。
“很明显,这是鼓励发展新型能源的信号,打压耗能产业。”骆祖春指出。
因此,新的措施对于发展服务业的地区体现出明显的扶持措施,而对于工业比例较重的县市,则要相对提高税收。
高淳县县长谢跃进向本报表示,这次财税改革,是一把双刃剑。以该县处于江苏的平均偏上水平为例,每年可少向上缴纳700万-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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