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答记者问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行政法规?
答: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同时,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全体国民的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的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水平。国务院制定这个条例,目的就在于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局面。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和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根据节约能源法有关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总结近年来开展国家机关节能工作的实践经验,从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有针对性地细化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和节能措施。条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有关制度和措施相对从严,以促使公共机构节能真正走在全社会的前列,充分发挥其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二是,注重制度和措施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有力,同时又切实可行,便于操作。三是,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既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节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又确立节奖超罚的激励措施,增强公共机构节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问: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确定了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答: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草案分三个层次规定了既有统一监督管理,又有相互协调配合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一是,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二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问: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制定和组织实施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对于规范和引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条例首先明确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以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即: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为保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问: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定了哪些基本管理制度?
答:针对当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明晰、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监督和约束不力等问题,条例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
二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加强对本单位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四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五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六是,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七是,规定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八是,实行能源审计制度,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问: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条例从七个方面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
一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二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四是,规定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五是,规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六是,规定了公共机构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系统和设备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的节能运行规范。
七是,规定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问:如何保障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制度和各项措施得以落实?
答:保障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因此,条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特别是,为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条例规定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考虑到公共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有的公共机构本身还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条例对公共机构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等,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予以通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非经济性处理措施,并将这些措施与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起作为监督与保障措施作了规定,没有设“法律责任” 一章。同时,条例对公共机构违反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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