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规划要先行
记者:当前,国务院已经提出抓紧编制“灾后重建规划”。不少专家也呼吁,一定要珍惜灾后重建这个机遇,力争把灾区建设成抗震功能齐全、人居环境优美的新家园。作为一切建设活动的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上有何安排?
负责人:这次地震,从另一个角度对我们以往的规划工作提出了反思。灾后重建,规划要先行。
当前抓紧编制灾区土地利用规划是十分必要的。理由有二:第一,由于受灾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工农业生产等各项建设都需要重新规划布局,迫切需要结合灾区人民生产生活的当前需要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各业用地,为各类重建规划用地安排提供依据。第二,今年正值全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即将启动之时,由我部牵头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已经完成正在上报国务院,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也已经启动。当前的形势是,一方面灾后重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求十分迫切,另一方面在灾后重建过程中,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工作头绪多,人员、经费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困难。综合考虑这些实际情况,《通知》要求,《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并充分考虑与本辖区即将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为各类重建规划用地安排提供依据。
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要统筹考虑原地重建、异地重建等的各项用地需求,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
二是要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布局,根据城乡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城乡用地比例。规划要相对集中工矿用地,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
三是重建村庄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布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考虑地下水赋存、耕地分布、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条件,避开有害元素高浓度区,接近适宜耕作区、安全水源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保证农民有地种,有水喝。
特事特办,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保证建设用地指标和供地
记者:当前或者今后几年,不论是临时的安置房,还是家园的重建,都是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在用地上提供保障和服务?
负责人:灾后重建对建设用地需求量大,时间紧迫,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及时、高效的用地服务。《通知》采取了多项应急措施和特殊支持政策,保障临时安置和灾后重建的用地需求。
一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急需用地,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具体措施包括: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需补办用地手续。
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到期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凡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先行用地。
二是多方保障灾后重建用地计划指标,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由于时间紧迫,一些被损毁的土地很难在短时期内恢复使用,灾后重建将不可避免地占用一定数量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现阶段国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宏观政策下,灾后重建将受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制约。《通知》从三个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一、今年,对灾后重建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预支安排。经分类统计后报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明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复垦情况,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二、今后三年内,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三、为全力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
三是采取特殊供地政策,全力做好灾后重建土地供应。为保障灾后重建用地,促进灾区恢复生产和发展经济,需要在供地环节上采取特殊政策。对此,《通知》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针对灾后重建对建设用地需求量大、时间紧迫等实际情况,要求及时、高效提供土地。包括:按照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的,在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加挂牌公示方式出让供地。二、针对灾区百废待兴、恢复生产的实际需要,调整了部分供地环节的政策要求,扶持灾区发展生产。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地价标准及时调整。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对灾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工业项目和大型商业设施用地,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款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城镇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采取BOT、TOT方式建设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市(县)政府在收回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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