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推理的方式,可能会得出部分城市房价即将出现拐点甚至崩盘的可能;用归纳的方式,可能会得出部分城市房价还会坚挺如初但成交破冰期尚远;用猜测的方式,楼市基于改良方式与软着陆方式将是今年楼市发展的主题。这两个主题的共同前提是让发了疯的楼市回归理性,对应着改良方式与软着陆的说法,是为迫降。
当前具备迫降的基本环境。
1、经济总体发展要求将着重由投资拉动向消费拉动进行转变。这就意味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的房地产投资还将构成主流供应并得到发展。供求矛盾缓解是楼市稳定的基本前提。
2、基于宏观调控强势预期,市场因观望而处于一定程度的盘整。投资性消费的减缓是楼市稳定的基本要素之一。
3、高层适当的暗示,保障住房基本覆盖面扩大至中产阶层;政府是住房保障的主要实施主体;住房保有政策将适当进入商品化楼市;在整体降低金融集中风险的条件下楼市调控将主要运用经济与金融工具手段。这是楼市稳定的指导思想。
在这种环境中,调控除了在执行层面上深入,分门别类的调控与分期调控将成为日常行为,如果判断楼市不是过激发展,即崩盘或压迫式拐点,或迅速推向一个泡沫高峰后滑向谷底的话。
方法一,土地定点供应。
目前市场存量开发商持有一部分,这部分主要通过项目周期控制来约束开发商纳入市场供应。按照各地普遍的做法是三年左右,那么,同期出让用地将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肩负结构与价格调整重任的限价、限部分产品内容的定向供应;另一方面是开疆拓土式供应,城市空心化将成为下一阶段楼市的主流。
方法二,税收调整与两限房结合。
包括三个方向的做法,对于以前的公产房与经济适用房,适当优惠以后让其进入完全的二手房市场,以弥补供应不足的缺陷;对于中低价格项目以及两限房通过利润平滑以及财政补贴方式促进供应、通过有限制的产权交易来促进商品化购买与流动、通过政府收购行为提纯产权缺陷房(小产权房及违规集资房企业性公寓等);对自住性二手房消费予以税费减免。
方法三,改变住房补贴货币模式为实物模式。
回归一下九六年的二十三号文件精神,适当改变补贴方式。
一是改良,原有的货币补贴,分有房与无房区别处理,有房户继续货币化补贴;无房户采取实物补贴的方式,即类似新加坡组屋方式由政府提供居住空间,减租减息作为他们将来进入商品化市场的基础。
方法四,鼓励品牌企业承担社会化居住部分责任的建设模式。
我们应该承认一些在地方经济起了相当作用的品牌企业占据着一定量的用地资源,性质虽然为工业用地,但具备可开发条件。同时这些企业还享受了土地上的配套政策,也有些以配套公寓的形式建设有公屋。
各地经济发展过程都面临着企业的发展壮大,所以鼓励部分大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建设公寓满足人才福利性需要,并以年限及补缴出让金或由企业按集资方式进行系统开发,多余部分进入政府保障住房领域。一旦人才发生流动,产权应该限制在政府与原发企业之间流动。对于我国以人力资源型企业居多的情况,此举有利于还原计划年代的企业办社会中的居者有其屋这一块,在高房价阶段,这个是一个良好的稀释房价与补充供应的手段。
方法五,再投资于中低价格项目的税收减免制。
开发商里面也存在一些短视行为,为了在结构集中的适当时候鼓励品牌开发商加强责任感,有必要研究如何软约束让品牌开发商以利润再投资于本地城市化与中低价格项目。如减免税,如鼓励实业性开发与住房项目开发复合模式。如投资于基地型工业,让城郊用地得到高效运用,再在环境妥当的地方建设中低价格商品住房。
方法六,建立与完善必要的单位捐赠制度与机制。
市场化不排除引导捐赠来补充供应。如有的企业占据着较多的历史资源,但发展后劲不足,可以捐赠的方式进行改制,政府收回占地,收购企业责任主体由受赠企业负责完成。受赠一个不良企业的回报是什么,除了土地供应适当保障外,如果在本地再投资或投资于实业,可以行政减免法则进行回报。
鼓励捐赠的另一个意义在于我国大部分城市中的旧屋,往往成为拆迁的盯子,如果有合理的制度引导,旧城改造效率将提高,城中村也可以在改善市容市貌的同时补充市场供应。
方法七,政府作为主体实施消费信贷与消费分期。
政府成立专门化的运作机构,包括保障住房建设与交流,产权登记与流动,消费信贷管理与内部消费分期。如同开发商提供的无息贷款。
人们可以通过必要的标准进入政府为主体的保障住房范围,在进行居住消费的时候根据各自的购买力与收入稳定性及增长幅度,结合各自行业的收入分配机制,决定其消费额度,也可以扣除法进行消费,总之就是保障还是采取收费形式,但分期及利息与额度与个人收入稳定程度与增长特点挂钩。
方法八,按房龄确定二手房交易优惠措施。
目前为了抑制投机消费与过度投资消费,二手房采取了一刀切的措施,影响了市场中的房源,并因为不法中介造成局部的垄断。
如果按房龄确定二手房交易管制措施将让中低总价的大量房源进入到二手房市场,成为自住消费者过渡型居住选择之一。按房龄还可以杜绝“过税交易行为”,即投机或投资消费变现在扣除各种管制型税费以后还大为盈余的行为,高房价下这种情况总是存在的,如某盘子期房至现房阶段涨幅足以弥补税费加合理回报后的增值要求,以至出现居间囤积现象。(来源:焦点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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