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蚕种和食用菌知识
110、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中食用菌菌种包括哪些?
答:包括双孢蘑菇、香菇、侧耳、猴头菌、金针菇、草菇、黑木耳、银耳等人工栽培的食用菌的菌丝体(包括孢子)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111、菌种管理的执法主体是谁?
答:菌种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各级农业(含食用菌)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112、生产菌种必须具备哪些法定条例?
答:生产菌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的菌种级别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其中一级菌种场主要技术人员须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种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五年以上的二级种生产或菌种选育的实践经验;二级、三级菌种场主要技术人员须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种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二)有与菌种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消毒灭菌和接种设备、菌种培养室、栽培房(场)等。其中一级菌种场还必须有分离培养、提纯复壮、保藏及质量检测等仪器设备。
(三)菌种场周围五十米以内无畜舍、垃圾、污水和其他污染源。(四)有一年以上的菌种试生产成功的经验。(五)菌种生产需要的其他办场条件。
113、菌种生产必须向哪里申办《菌种生产许可证》?
答:凡从事菌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及其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菌种生产许可证》。申请建立一级菌种场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农业部备案;申请建立二级菌种场的,由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建立三级菌种场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审批单位核准后,发给有效期为三年的《菌种生产许可证》。
《菌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调整菌种级别,以及停产一年以上的菌种场,须重新办理审批领证手续。
114、经销菌种必须具备哪些条例?
答:经销菌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经销人员应具有菌种保藏、质量鉴别的基本知识。
(二)具有与菌种经销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及仓库。
115、经销菌种必须向哪里申办《菌种经销许可证》?
答:凡从事菌种经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及其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菌种经销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菌种经销许可证》有效期满或停业一年以上的,须重新办理审批领证手续。
116、菌种审定和引进有哪些规定?
答:新育成或引进的品种(包括菌株),须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区域试验(包括菌菇生产和加工),并经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专业组织审(认)定后,方能用于生产。从外省引进或购买本省已审(认)定的品种,来自选育单位的可直接应用于生产,来自非选育单位的须经出菇(耳)试验,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7、商品菌种质量有何要求?
答:商品菌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颁标准),或地方标准。
118、《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中的蚕种包括哪些?
答:条例所称蚕种、包括家蚕的原蚕种和普通蚕种;原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
119、蚕种管理的执法主体是谁?
答:四川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负责全省蚕种的管理工作。市、地、州和县级蚕种管理机构受省蚕种管理总站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120、新蚕品种审定有哪些规定?
答:新蚕品种实行省统一审定制度。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蚕品种,不得和平、推广和宣传。
121、蚕种生产和冷藏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蚕种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蚕种冷库必须具备相应的冷藏库房、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
122、蚕种生产和冷藏必须向哪里申办《生产许可证》?
答:蚕种生产和冷藏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证由省蚕种管理总站核发。
123、县级蚕种供应必须向哪里申办许可证?
答:县级蚕种供应单位向农民供应普通蚕种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证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核发。
124、蚕种包装和标识有何要求?
答: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须在包装上注明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卵量、生产年季、批次、有效期限等,并贴附蚕种质量合格证。
125、蚕种的检验检疫和质量有何要求?
答: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省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原种、省属蚕种场普通蚕种的检验及省际间调运蚕种的检验检疫。市、地、州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普通蚕种的检验检疫。未设立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其普通蚕种的检验由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组织。
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须经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发给省统一印制的蚕种质量合格证。无蚕种质量合格证的蚕种,蚕种冷库不得安排出、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供应和使用。(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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