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肥料经营知识
63、什么叫肥料?
答: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64、肥料市场的执法主体是谁?
答:《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即肥料市场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65、哪些肥料可免予登记?
答:《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66、肥料登记由哪里审批?
答: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67、肥料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有效期限分别是多少,有哪些规定?
答: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68、肥料包装及标识内容有哪些规定?
答: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69、哪些肥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0、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的肥料种类有哪些?
答:(一)以城市、医院、工业区垃圾、有害污泥等为有机原料制成的有机肥(垃圾肥)。(二)未腐熟的人粪尿。(三)未腐熟的饼肥。(四)以废酸生产的过磷酸钙或其它磷肥(废磷酸肥)。(五)含激素或激素类叶面肥料。(六)含氯肥料(氯化铵、氯化钾、含氯的复混肥料)禁止在忌氯作物上使用。(七)含硝态氮的肥料(包括硝酸铵、硝酸钾复合肥及含硝态氮的复混肥料)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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