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
《北京娱乐信报》报道说,根据这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财税[2005]115号”通知,不同油田的资源状况和开采条件不同,油和气的资源税征收的标准也不同,但调整是普遍的。
报道并引述相关人士介绍称,本次调整原油税额幅度最高的是青海油田,由原来的8元/吨调整为30元/吨;最低的是大庆油田,由24元/吨调整为30元/吨。各油田企业的稠油、高凝油税额统一由8元/吨调高为14元/吨。天然气现行税额等于或高于10元/千立方米的,税额提高2元/千立方米;现行税额低于10元/千立方米的,税额提高5元/千立方米。
税务专家刘桓教授昨天也表示,这一调整,一些油田每年的资源税将比此前多缴数亿元,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地油田企业的生产成本。而我国目前的油价,与60多美元一桶的国际油价相比,属于中等偏低的范畴。生产企业的成本提高了,今后汽油、天然气的价格很可能随之上涨,因为在客观上构成了今后涨价的一个因素。(贺文华)
中新网 20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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