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

2013年09月11日16:2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旅游法 导游小费 咨询会 贯彻落实 地接社 游客报名 解除权 旅游经营者 旅游合同 组团社

七、关于导游、领队与旅行社的关系

一些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对彼此之间的责任关系认识不清。有的旅行社认为,由于临时聘用的导游不是自己的员工,对其带团过程中强迫、诱导旅游者消费等违法行为,旅行社难以控制,因此旅行社对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因临时聘用导游在带团中可能有其他收入,所以旅行社没有必要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要点1

旅行社不管是委派属于自己员工的导游、领队,还是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都应认识到,导游、领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代表旅行社,其相关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旅行社承担。因此,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领队的管理。当然,导游、领队作为执业人员,也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旅游法》都有明确规定。

要点2

导游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障。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其垫付团费或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关于旅游者在出境旅游时解除合同的限制

不少旅行社提出,《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前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出境旅游中,通常要求“团进团出”,这与旅游者行使解除权在操作上可能出现矛盾和问题,应如何解决。

要点

《旅游法》规定,“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据此,发生不可抗力、旅游者疾病等足以导致旅游者无法随团入境的客观原因的,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办理;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返回的,旅行社应当为其办理相关分团入境手续、协助其返程。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目前,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有集体随团活动的强制性要求,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告知旅游者解除权受到限制的这一规定。

九、关于旅游行程单

旅游业界对旅游行程单以及包价旅游合同与旅游行程单的关系有些模糊认识,对其具体要求和如何操作提出一些疑问。

要点1

旅游行程单是对包价旅游合同必备条款中的旅游行程安排、服务项目安排和标准、具体内容和时间等进行细化,其内容应当与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及对旅游者的承诺相一致。要点2

旅行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实际出团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十、关于行程中旅游者维护权益和履行义务的特别说明

当前,旅游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大大提高,对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践中,也有个别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不恰当的行为,包括在解决旅游纠纷中,有些过激的言行,甚至导致行程难以顺畅进行,损害了其他旅游者的利益。

要点1

《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也就是不论是地接社还是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的问题,组团社都要承担责任。因此,旅途中发生的问题,如果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承担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时与地接社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

要点2

旅游团队多由互不相识的游客组成,每个旅游者的行为关系到其他旅游者的利益,为了照顾其他旅游者的利益,《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行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是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是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是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是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要点3

旅游者的上述行为造成其他旅游者或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4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因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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