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

2013年09月11日16:2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旅游法 导游小费 咨询会 贯彻落实 地接社 游客报名 解除权 旅游经营者 旅游合同 组团社

五、关于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经营规范的重点问题

目前,旅游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经营者和旅行社、导游、领队之间给予和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做法是助长“零负团费”问题、造成“零负团费”经营模式难以根除的原因之一,为社会广泛诟病。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为本。在各行各业从事经营行为,守法诚信经营都是基本要求。旅游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经营者均属于《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指的“旅游经营者”。不仅《旅游法》对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有直接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两类旅游经营者也同样适用。要点1对于销售不合格商品问题:《旅游法》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致的。《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消费者在旅游消费中同样享有《消法》规定的九项权利,相关的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消法》、《产品质量法》和《旅游法》规定的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提供符合《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商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等。对于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将依据《消法》、《产品质量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并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旅游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和行业规范,切实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促进扩大旅游消费需求。要点2对于虚假宣传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也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所以,对于旅游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要点3对于商业贿赂问题:《旅游法》已经在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旅游经营者通过回扣等方式给予或收受贿赂,排斥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属于工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监管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因此,当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等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工商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秩序。下一步,工商总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旅游法》,立足工商职能,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旅游行业中的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关于导游服务费和导游小费的关系

《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旅游者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

要点1

《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两者不是一回事。

要点2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要点3

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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