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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据旅游局网站消息,9月10日,国家旅游局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参加咨询会的有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代表,以及15家旅行社的代表、33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咨询会主要就前期收集到的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由各单位及国家旅游局政法司、监管司的同志作出说明,并对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共同探讨。
今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旅游法》的颁布,引起了旅游业界和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面对《旅游法》的内容,以及《旅游法》的实施将给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规范和旅游者权利义务带来的影响展开了深入的探讨。特别是近一个月来,旅行社团队报价普遍呈现上涨趋势;景区为迎接“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也在按照《旅游法》有关要求,完善各方面的制度措施;旅游购物、交通等经营单位积极配合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规定。总体看,呈现了良好的局面。同时,与此相关的部分问题也开始逐渐聚焦。此次说明会将进一步推动《旅游法》的贯彻实施,使社会各方面更加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旅游法》有关内容,营造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一、关于《旅游法》实施后对旅游团费的影响
近两个月来,一批主流旅行社已经率先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主动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低价收客、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不合理经营模式,但与此同时,他们向市场报出的旅游团队价格,特别是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的报价,有了非常明显的上升。对这个现象,从市场的反应、舆论的评价,包括绝大多数旅游者和企业的认识,都是非常积极、正面的,但也有一些不理解的议论,认为是旅行社企业借《旅游法》实施之机涨价。
要点1
“10.1”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 而是其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
要点2
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再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即社会俗称的“零负团费”的做法,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极大。
要点3
旅游者所购商品质价不符、价格虚高,对其权益造成损害。
要点4
《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旅游团费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业各种“潜规则”、恢复规范经营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归。
二、关于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者权益”是贯穿《旅游法》始终的重要原则。旅游者权益的维护,需要政府、旅游经营者等方方面面的保障,同时,也需要旅游者自我维权、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步提升和消费心理的逐步成熟,这有赖于旅游者对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的深入理解。
要点1
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要点2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要点3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旅游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要点4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者有权要求为其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就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要点5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要点6
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返程费用。
要点7
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以下两个方面的事项我们还要特别提醒旅游者:一是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吃亏上当。在实践中,有的旅游者认为,低团费报名参团比较划算,还可以购买旅游纪念品带回家。俗话说,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旅游者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其成本和利润,旅游者并不了解导游带其购买的旅游纪念品的价值与价格差距有多大,不知道这些商品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还有的旅游者在报团时认为,在行程中我可以坚决不购物、不加点,实际上,行程中购物店、自费景区一个接着另一个,绝大多数旅游者要么自愿参加了,要么被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返程后感觉毫无旅游的舒适度和愉悦感。因此,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看清合同每一项内容;消费一定要理性,切不可有侥幸心理,谨防旅行社以各种方式诱骗自己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二是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据了解,一些旅游者由于对低价团的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这里,我们要提醒旅游者,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