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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十二五”时期将是中国体制改革和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随着“攻坚”之战的逐步展开,改革的“战车”,将有可能推进到垄断性行业。
综观这些年垄断性行业改革,尽管也有所进展,但我的总体判断:其仍处于滞后状态,以致成为中国改革系统的“短板”。从整个改革的战略格局审视,此领域改革如果不能在这5年内取得重大突破,不仅将“掣肘”未来10年整体改革的进程,而且对前30年竞争性行业的改革成果,也会形成侵蚀、稀释和蚕食之势。但,“攻坚”之战谈何容易?时代呼唤寻求适应新阶段垄断性行业改革的理论支撑。故撰此文,进一步探讨“四双破垄论”。
首先,技术、市场是“破垄”的两门“大炮”。所谓“双驱变异”论,是指通过“促成”外界条件的变化――包括生产力方面技术条件的变化和生产关系方面市场关系的变化--来“驱动”自然垄断性行业的内部结构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异”,使这种“结构性变异”衍生出新的“制度性变革”。
随着技术的进步,人类的新技术革命将为“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新企业”提供进入过去难以进入自然垄断领域所需的技术基础。同时,这种技术条件的变化也终导致市场结构的变化。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相关行业的自然垄断特性,使其从自然垄断性环节向非自然垄断环节逐渐演变。
市场规模扩大对制度变迁(包括打破垄断)的影响值得考量。一个特定的行业是否为自然垄断,取决于平均成本最低时的产量(最小成本最佳规模)与市场总规模(市场容量或产业的需求量)的“对比程度”。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随着“扩大内需”的战略施行,伴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中国不仅继续担当“世界性加工大国”的责任,而且也将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消费大国”。这就意味着,中国势必出现市场规模扩大化趋势。要“破垄”需要在技术进步和扩大市场规模上下功夫。
其次,网络内外“双重竞争”论,寻找“鸟笼内”一定程度的间接竞争。针对新阶段垄断性行业改革,笔者在这里借用中国五、六十年代曾有“鸟笼经济”这一比喻,提出另一种与传统计划经济对立的、垄断性行业带市场性的“鸟笼经济论”,即“鸟笼外(指自然垄断环节网络外)”实行完全的、直接的竞争(不仅是“搞一点市场调节”而已);“鸟笼内(指自然垄断环节网络内)”。笔者建议对于后者,可以通过竞争机制的设计,一方面保证网络完整性,一方面让竞争的活力得到充分的释放。这是“破垄”的关键之所在。
在这方面必须保持清醒头脑。要认识到,垄断性行业传统格局根深蒂固,很难改革,中国面临的历史课题是:在保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情况下,可把产权变革的切入点选在特许经营权改革上。
实施特许权经营制,实质上是由民营企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民营企业经营公共服务部门业务,获得收益,并承担商业风险以及相应的维护性投资之责任。在建立特许经营权制度过程中,也可以引入竞标、拍卖等机制,促进特许经营权竞争。“十二五”期间,垄断性行业改革如演一场“大戏”的话,可以以搞活该行业的特许经营权作为“开场戏”。
再次,纯粹公共产品与非纯粹公共产品“双向转化论”是指随着市场的变化,垄断性行业中纯粹公共性与非纯粹公共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相互“变异”,实现相互转化。
这里,必须厘清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与市场化的边界。在这方面,应该说中国有经验,有教训,有值得反思之处。比如说,廉租房或更宽泛的保障房这个问题。这样的事情还有一些。怎么找准市场化与公正化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值得研究。这样讲并不是否定经济市场化,该市场化就要市场化。中国现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领域、有些环节还是“化”的不够。
未来这些年对于中国而言,我认为,两种转化的趋势都存在――“市场性或准公共性向公共性转化”的,如廉租房之类 ;“公共性向市场性或准公共性转化”的,如资源性产品之类――但后者更值得关注。
最后,政府利他性与利己性“双重利益博弈”论,必须客观认识政府的利他性与利己性并存的“双重利益”,要强调“以公共利益为主导”,遏制部门利益的膨胀化趋势,尤其化解权力资本化“毒瘤”。
展望“十二五”中国改革,估计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最大的难点可能在利益因素,尤其是行政利益因素。因此,必须科学把握政府自身的角色定位和利益关系,破除特殊利益集团对改革的干扰和掣肘,这样改革才有可能深化。
由于对垄断性行业长期实施政策保护,而且行政部门也习惯于作为“运动员”而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这就有可能引发带有利益色彩的“政企同盟”,一方为管制机构,另一方为垄断企业。它不同于市场化过程中由公平竞争产生出的一般性利益集团。他们往往有更强烈的冲动,抵制某些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改革方略的实施。
由于这些特殊的利益主体具有更强的行动能力,可以对政策决策过程施加影响力,因此有可能妨碍正在推进的垄断性行业改革,使制度安排被僵滞在低效率状态。
因此,亟须建立与垄断性行业改革相关的4种机制:一是政府、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协调机制;二是垄断企业(含职工)与消费者的诉求表达机制;三是利益相关者矛盾调处机制;四是各方权益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
对于改革决策者而言,必须树立“公共利益至上论”,防止某些既得利益主体左右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改革实施的进程。特别是应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在深圳讲的“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通过设置高层次、跨部门、利益相对超脱的改革协调机构来设计垄断性行业改革方案,防止改革走形变样,减少改革的摩擦成本,力争在这一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常修泽 本文作者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