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发布会

发布时间: 2015-04-25 10:06:48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全国人大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修订草案 广告法 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新京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新京报的记者。有一个问题想请法工委的领导回答一下。这次广告法修订之后,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吗?

2015-04-24 16:25:12

王超英: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广告法的一项重要目的。这次修改广告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这次修改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二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第一,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当前突出的问题,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针对实践中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违法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2015-04-24 16:25:57

人民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网的记者。我想接着刚才王主任提到的虚假广告的问题,问一下甘主任。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特别是对于新法在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更加严厉的规定,这方面从执法层面可以做什么?谢谢。

2015-04-24 16:26:30

甘霖:

谢谢你的提问。首先,要感谢记者朋友对广告法的关注,因为媒体本身就是广告的发布者,所以也借此机会感谢媒体和记者朋友们对工商工作尤其是广告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了两个问题,从1995年广告法颁布实施,当时我国的广告经营额是273亿,到了去年是5600多亿。这20年过去,广告市场的增长速度是非常迅速的,年均是17%,近几年几乎达到30%。所以,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任务越来越重,而且现在广告经营额占GDP的比重只到0.8%。所以,广告市场增长的潜力和空间还非常大,现在是全球第二大广告市场。面对这样繁重的广告监管任务,对工商机关来说,对广告市场的监管是法定的重要职责。

这些年来,主要是从提高监管效率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从广告的监管、执法的实践来看,我们从2007年至2014年这八年当中,总共查处了37万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这里有30%属于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广告的违法行为。这也是我国刑法为什么专设虚假广告罪的原因。

这次新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也是虚假广告。而且还在第二款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我相信新法关于虚假广告的新规可以提升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对遏制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产生重要的作用。

2015-04-24 16:26:56

甘霖:

第二个问题,关于广告代言人的立法规定,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作为立法机关和广告监管机关也高度关注。在现代的商业竞争当中,广告主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常常会聘请一些社会名人来代言商品或者服务。由于名人在社会公众中具有比较高的知名度,他在广告进行的广告代言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也看到,有的广告代言人不负责任,在广告中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虚假宣称各种代言商品功效的现象,这种现象是经常看到的。社会上将广告代言纳入到广告法中予以监管,呼声非常强烈,每年两会上委员和代表也提出不少建议、提案、议案,而且广告代言人通过这种代言行为获得经济利益,有的是巨额的经济利益。

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广告代言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所以新法进行了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同时也规定了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上的立法规定,将对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强化代言人的责任意识、惩治虚假代言行为、维护诚信文明的广告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作为工商部门,一定会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在具体的执法监管实践当中把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行为的规范落实到位。

2015-04-24 16:33:38

中央电视台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新修订的广告法,新修订的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规定,与1995年的广告法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修改,我们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谢谢。

2015-04-24 16:34:58

甘霖:

谢谢你的提问。1995年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五种媒介,以及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四类公共场所设置发布烟草广告。同时,工商总局也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这次修订考虑到要严管烟草广告,要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大了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工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的执法机关,将依据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烟草广告的监管工作,修订完善烟草广告相关的部门规章,严肃查处烟草广告违法案件。

2015-04-24 16: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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