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
德国世界报记者:
我想问一个关于劳教的问题。在这个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我们没有看到提到这个问题。为什么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考虑到有很多人大代表都呼吁废除劳教制度。
姜伟:
谢谢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谢谢。
香港文汇报记者:
现在一些法律专家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容易存在自我改革、封闭改革、自上而下改革的现象,请问您对此如何评价?谢谢。
姜伟:
感谢你提了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自上而下改革”,是各国司法改革共同遵循的规律。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涉及国家司法的基本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落实,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不是地方或基层改革可以解决的。更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允许采取破坏法治的方式进行。司法改革又势必要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没有突破,就谈不上改革。自上而下的改革可以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先修改法律,再实施改革。
如果倡导“自下而上改革”,地方的改革实践突破现行法律,会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然,基层是司法改革的原始动力,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问题先知先觉。我们尊重基层一线的首创精神,倡导各地对不涉及现行法律修改的事项进行探索、创新。对保障公民权利的改革事项,在中央出台改革文件后,也鼓励、支持地方先行立法,为整体推进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参考。
关于专家学者对于“自我改革”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如果由某一司法机关主导改革,很可能出现不愿意放弃权力,或者在改革中扩张权力的问题。但是,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2003年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从国家层面加强对司法改革的统一领导协调,对相关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共同决策。涉及修改法律的事项,还要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实施层面,落实改革任务的牵头和协办单位最多时达15家。可见,不是由某一个司法机关、某一个主管部门可以主导中国的司法改革的。
对于学者提出的“封闭改革”的评论,我更愿意理解为是善意的提示。其实,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群众路线,从中央改革文件的形成到具体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是按照程序,由有关部委共同参与调研论证,并以各种方式听取并吸收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内外人士等的意见建议。可以说,司法改革凝结了各方面的智慧。当然,司法改革还需要更加广泛地听取意见,凝聚更多的社会共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