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王主任关于行政监察法的问题。这次修改的行政监察法第46条修改的是,要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包括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将依法予以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有没有具体量化的措施?比如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把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话,他会受到怎样的处分?按照怎样的法律对他进行定刑的?
2010-06-25 17:15:32
有关泄露举报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是,泄露的举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泄露的举报信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或者有一些故意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其他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0-06-25 17:26:02
关于举报人信息泄露方面想问一个问题,在我们国家处理一些举报案件的时候,会有把举报人的信件或其他内容转发给地方,这样举报人的信息就可能会被泄露出去,这方面法律中有没有加密措施?另外,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方面,有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我想问这是出于何种考虑?另外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想问胡司长,大家比较关注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与拆迁条例,征收工作有无进展?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表?最近全国各省都发生了几起恶性集体土地的拆迁事件,这些恶性拆迁事件发生后,我们的条例会不会把集体征收吸纳进来?谢谢。
2010-06-25 17:28:32
我来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刚才你谈到监察机关收到举报信件以后,有可能把举报信件层层下发,从目前我们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层层转交办理举报信件,确实是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办法。根据监察机关管辖制度的规定,对不同级别的监察对象的举报,是由不同级别的监察机关办理的。比如有人写举报信举报县下面的一个科级干部,这个举报信有可能一直送到监察部,但应当转交县级监察机关办理。在转交过程中,我们规定,绝不允许任何一级机关和工作人员把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手上,谁转到被举报人手上,一旦查明,必须要追究他的责任。这次行政监察法修订后,我们还将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举报保密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10-06-25 17:29:28
我来回答你第二个问题,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环境测评的问题,这是主要考虑到石油天然气一旦泄露会严重污染环境,在这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制定过程中,各方面非常关心一定要把环境保护好,在制定管道建设规划的时候,就要防患于未然,充分考虑到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防止因为管道的泄露给环境造成破坏,这也体现了要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你刚才讲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这个问题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据我所知,有关方面正在夜以继日的加紧工作。谢谢。
2010-06-25 17:40:24
如果大家没有其他问题,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2010-06-25 17:4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