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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为主成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新趋势
据工信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介绍,目前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国际立法界有个新的趋势,即“以预防为主”。
他表示:“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侵犯者和被害人是不对等的,首先是有时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方,其次侵害后果已经形成,事后即使追究也无法消除影响。所以民法‘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恐怕就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的需求,而必须运用刑事法的原则,立足于事前防范,明确个人信息管理者的一整套法定责任。”
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起草的专家周汉华表示,即使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要保证其能得到有效实施,还得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平衡原则,既要保障信息充分流通、推动信息社会进步,也要避免滥用个人信息;二是他律与自律的结合,监管职责不能全部都交由政府部门,应该设置有效机制,推动企业的自我管理;三是体现执法的威慑,真正将法律的规定严格在现实中遵照执行。
50多个国家和地区保护个人信息有法可依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
美国2005年通过一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如《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反网络欺诈法》和《社会安全号码保护法》。 2011年4月,美国一些重量级的参议员又提出关于在线综合信息保护立法的议案。
欧盟则在1995年通过《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协调各国国内法以确保个人信息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各欧盟国家也分别制定国内的相关法律,如德国于1976年颁布《联邦资料保护法》,法国于1978年通过《法国自由、档案、信息法》,1984年英国制订《数据保护法》。
在亚洲国家内,日本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较强,2005年4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此外,日本企业对于客户信息管理方面非常严格,从公司发出的邮件,公司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都严格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