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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乘客在购买飞机票后,即与航空公司之间成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此种法律关系下,航空公司负有将乘客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安全地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而乘客在享有乘坐航空器权利的同时,亦承担遵守航空公司运输秩序的相应义务。根据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当航班出现延误时,即可认定为航空公司出现了违约。那么对于航班延误的违约行为,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则要根据延误的原因来进行具体分析。
虽然各国对航班延误的赔偿方式及标准并不统一,但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看,均是以航班延误是否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来作为判定航空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1929年《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20条规定:“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19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欧共体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第14条规定:“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在由特殊的情势导致的事件,即使是采取了所有可合理要求的措施都不可能避免该情势的发生,运营承运人的责任将被限制或免除。这种情势可能出现在或特别是在政治不稳定、天气条件与相关的航班的运营不协调、安全风险、意想不到的飞行安全缺陷和影响运营承运人运营的罢工等情形下。”
我国民航总局曾于2004年6月26日出台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对航班延误情况原则性地规定应予以补偿,虽其效力并非法律法规,但一直成为航空公司处理航班延误问题的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