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全文

2012年06月11日16:0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行动计划 国际人权条约 奖励扶助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 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量刑建议 辩论权 科学发展观

四、人权教育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

——将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强化对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支持人权研究机构编写人权培训教材,参与人权培训工作。

——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将人权知识融入相关课程,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人权教育活动,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营造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人权公选课程和专业课程。支持人权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鼓励开展人权理论研究。

——鼓励并推动企事业单位普及人权知识,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

——鼓励新闻媒体传播人权知识。提高全民人权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人权的舆论氛围。

——发挥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作用。到2015年,至少新增5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五、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中国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

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

——更新中国提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并参加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提交的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继续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

(二)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首次国别审查的有关合理建议,筹备并积极参加第二次国别审查工作。

——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认真答复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权平衡的原则,视情况考虑邀请特别报告员访华。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与交流,与发展中国家加强人权领域磋商与合作。

——继续参与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活动。

六、实施和监督

《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实施、监督和评估。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各地区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成《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开展阶段性调研、检查和终期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

——在实施《行动计划》过程中,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建设性作用。

——将《行动计划》作为人权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实施《行动计划》的自觉性。

——鼓励新闻媒体在《行动计划》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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