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面调整工伤保险政策 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

2012年01月06日10:1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 医疗机构 医疗补助金 就医 工伤认定 解除劳动关系

关键词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只能移送一次

为避免推诿,新政策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市人社局方面透露,目前企业经常会有经营地、注册地和为职工上社保的三大地址全不一致的情况。有时这类企业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会遇到各区县均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问题。今后如果A区将这类职工移送到B区,B区将不能再移送,而是由市人社局裁定是A区还是B区负责工伤认定事宜。

单位不举证可单方认定

本市还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届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据介绍,由于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过去人社部门经常会遇到一些单位故意拖着一年多不举证,硬是导致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过期了。新政的规定允许进行单方面认定,有效避免了原来的问题,更好地保护了职工的利益,能够尽快解决工伤职工的诉求。

上下班工伤认定需证据

本市重新梳理了不同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附具的相关证明。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地铁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附具司法机关、交通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本市明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而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一年时限内。

即使工伤认定程序终止,但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人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不予受理,应当自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关键词

就医机构从2家扩至79家

这次北京市还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可以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如果因病情治疗需要,工伤职工可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但要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经工伤职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同意,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市有关规定结算。

本市还扩大了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对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确实有康复价值的,经区、县工伤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进行工伤康复。

配辅助器具可由亲属申请

北京市这次扩大了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人范围,由只能用人单位申请,扩大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作为申请人。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可直接到辅助器具机构更换,不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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