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面调整工伤保险政策 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

2012年01月06日10:1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 医疗机构 医疗补助金 就医 工伤认定 解除劳动关系

(北京)市人社局昨天宣布,本市全面调整了工伤保险政策,工伤认定只能移送一次,严禁区县间踢皮球;单位不举证可单方面认定;防止单位拖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增加1至6个月。本市还将公务员正式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

关键词

伤残补助

单位支出少职工得到多

本市规定并相应提高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相关待遇标准。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过去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同时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新政决定,今后用人单位只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可,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虽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补助变少了,但实际工伤职工拿到手中的补助却增加了。加上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共获得为6至3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增加最多的是五级伤残,由原来的30个增加到36个月。

单位应支付四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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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项目,即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核定结论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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