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面调整工伤保险政策 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

2012年01月06日10:1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 医疗机构 医疗补助金 就医 工伤认定 解除劳动关系

关键词

工伤保险

公务员首次

纳入工伤保险

从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以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

此前,本市工伤保险制度不包括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新规定实现了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关键词

法律责任

骗保最高罚

损失金额5倍

这次工伤政策的调整,对用人单位以及骗保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市社会保险经办与这些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对于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记者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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