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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有争议
多数人支持
助人为乐,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一些“围观”、“冷漠”事件广为传播,不少民众认为,社会道德的滑坡与信任纽带的断裂,值得警醒:“悲剧不仅仅在于一位老人、一位孩子生命的陨落,更在于伴随他们而逝去的社会道德。”
深圳此次立法开宗明义,“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受到不少人的赞许,被认为是在给好人“撑腰”,在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深圳市人大代表肖幼美认为,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完善立法不但能够终止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也能给民众的善良与正义以呵护。
“深圳许多年轻人都习惯做义工,更别说平时扶起摔倒的老人了。”深圳大学大三学生小冯表示,不过有这样的条例当然更好了,让做好事的人更无后顾之忧。家住罗湖区的王先生则表示,十分赞成深圳率先立法,彰显特区的文明风貌,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这样一来,见义勇为的人只会越来越多。”
但是,也有人提出,没有规定救助者对被救者该承担哪些责任,又哪来“免责”一说,用词是否得更严谨?还有人假设,会不会有人假借救人,实际杀人的极端行为,或者因为有了“免责金牌”导致救人者随便给被救助人“二次伤害”呢?但是,更多的人则认为,不能因为一些极端的情况,而否定立法的积极意义,正是因为一些人习惯性的质疑导致社会冷漠无情。
不少人也提出,本来都是一些小概率事件,完全可以通过修改见义勇为条例来解决,没必要单独立法。“不是不可以通过修改见义勇为条例规定救助行为的保护,只是这种方式有较大的难度。”周成新表示,单项的法规,制定起来就比较容易,针对性比较突出,社会影响也比较大。
他强调,深圳借鉴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制定的救助行为保护法规,在我国还是首例,其性质属于实施性立法,希望得到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等国家机关的支持。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因为是征求意见稿,所以希望大家能畅所欲言,积极参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