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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人”救人免责、鼓励为“好心人”作证、被救助人诬陷敲诈或被刑拘……11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公室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短短1100多字,涵盖了免责原则、举证规则、人身损害待遇、救助行为确认、法律援助、鼓励作证、惩戒措施、政府慰问等主要内容。这则被称为深圳近年来最精简的“微条例”,却引起了社会的大反响,也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
惩戒诬陷者
奖励作证人
近年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等事件屡见报端,“好人难当”、“做好事当心成肇事”、“做好事前得先拍照”等社会心态不断蔓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缺乏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条款。”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综观世界普遍经验,在救助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救助行为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甚至加重被救助人的损害,救助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要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就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这种法律风险。
“深圳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应当将救助行为免责作为条例的核心内容,否则,保护规定也就失去了灵魂。”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表示。
为规避被救助人歪曲事实,《条例》重点设置了举证原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谁负有举证责任,明确这一点,十分重要。”周成新表示,如果救助人负举证责任,显然将增添救助人在决定是否提供救助时的顾虑,不利于倡导社会互助的美德。
而且,《条例》还规定,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市、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除了鼓励,还有惩戒。《条例》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救者补偿
未写入条例
救助他人时,当事人往往会遭受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甚至牺牲生命。“救助人为了救助他人而遭到的损害,由谁给予赔偿或补偿,是救助行为保护立法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目前各地救助者遭受伤害要获得赔偿,主要参照当地制定的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但是,各地的见义勇为条例,适用的范围基本都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抢险救灾等行为中。
至于大多数非违法犯罪因素造成的损害,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政府是否也有给予补偿或者奖励的义务,救助人是否对被救助人享有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学界也一直争论不休。
此次《条例》明确,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
同时规定,市政府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安排人员对救助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慰问。
“救助行为的目的通常是帮助被救助人脱离人身危险,而保证公众人身安全是政府承担的职责。”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救助行为具有履行本属于政府职责的性质,因此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行政保护措施,除了司法援助,还需一定的经济补偿、奖励等。
除了政府的援助外,被救助人也应当有补偿的义务。该负责人表示,被救助人是救助行为的受益人,无论是依法还是依德,对救助自己的“恩人”所受的损害,都应当给予补偿。但这种补偿毕竟有别于侵害赔偿,可以是适当的。被救助人无力补偿的,由政府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予以补偿。同时,还可由救助人单位予以补偿。
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条并未写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