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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英国——国民救助
英国1948年颁布《国民救助法》,标志着现代社会救助法建立。其中规定英国国民凡是收入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者,都有资格向政府申请各种救助金。这既是贫困救助,亦是最低生活保障。国民救助的内容有:老年救助、残疾救助、孤儿救助、失业救助、一般救助。对于年老、寡妇、疾病患者及失业人员,政府负责给予有效救助,而救助经费大部分是由国库支付的。
1966年11月28日,英国立法将其改为《补充救济法》。1968年,英国在国民救助基础上实行“生活补贴”。英国国民中凡是维持不了最低生活者,均可申请领取国家的生活补贴。
美国——公共救助
美国1935年颁行的《社会保障法》,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和儿童福利服务三大部分。由此,美国的济贫措施亦即实质意义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称为公共救助。公共救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在社会保险方案中不能获得保障的人,改由公共救助给予保障。凡符合条件的受助者,可以从州政府获得公共救助。美国的社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老人、病人、残疾人、儿童、盲人等。除此之外还设有一种一般救助。生活困难的居民如果不符合分类救助条件或分类救助不足以解决生活困难时,则以一般救助作为补充。
1974年,美国对《社会保障法》做了重大修改:老人救助、盲人救助、残疾救助等原由联邦政府补助、各州办理的救助,重收回社会安全局办理,并改称为补充保障收入计划。
日本——生活保护
1946年,日本全面修改战前《扶贫法》,将修改后的内容合并重新颁布《日本生活保护法》。该法规定,政府对于生活困难的国民,根据其贫困情况及需要程度,给予必要的保护,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标准,并进而促使其自力更生。
1950年,日本将该法修订为《新生活保护法》,形成施行至今的公共扶助制度。日本政府对国民生活的保护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生活扶助、教育扶助、住宅扶助、分娩扶助、医疗扶助、就业扶助、殡葬扶助,符合条件的求助者通过申请可获得其中一项或多项。(据公开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