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津贴工地干活中暑 高温“烤热”劳动者权益

2010年07月22日17:0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津贴 高温 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 权益

七月酷暑,劳动者的“高温权益”成为人们广泛讨论的热门话题。那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劳动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呢?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昨日,海淀法院陈法官对此进行了详解。

解暑用品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案例:小张是一名建筑工人,主要在露天从事浇筑工作。

小张所在的公司为了赶工期连续几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仍安排小张继续从事露天作业,公司给工人发放了高温解暑的饮料和药品,但拒绝向小张支付高温津贴,认为这是小张的本职工作。

于是,小张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足额支付小张高温津贴,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了起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解析: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不应当冲抵应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对该违法行为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还可以先进行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情况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被强令无防护作业可单方解约

●案例:小李是某物业公司从事高温作业的锅炉工人,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公司应当向小李提供防护高温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工作条件,但小李入职之后发现这些根本没有,特别是在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其经常中暑而无法持续工作,于是小李拒绝执行该公司在高温天气下继续工作的命令,并且向公司领导提出要求整改工作条件,但遭拒绝,于是小李向该物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后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合法主张。

解析: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高温作业下的必要防护条件的,甚至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同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

符合职业病条件的中暑算工伤

●案例:小王是某工地的架子工,由于连日的高温下作业,小王在工地严重中暑,昏迷不醒,工地其他工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一共花费医疗费4500多元,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王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工伤鉴定委员会据此认定小王在工地发生的中暑属于工伤,对小王花费的医疗费进行了补偿并给予了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解析: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期间因中暑引发职业病或心脏病猝死等情况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是否构成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送诊的同时经由省、市、区级的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是否为中暑后才能算为职业病,或者是否属于突发疾病死亡及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进而需经过工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是否构成工伤。因此,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如果符合职业病条件的中暑或在在岗猝死的情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救济,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主张赔偿权利。(记者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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