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昆明市商务局获悉:考虑到环保及市容市貌,昆明将禁止在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文物古迹、铁路沿线、景观街道、公园、绿地、消防通道等周边地带和省道、国道和高速公路两侧200米内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站点。
据悉,近日,昆明市商务、公安、工商、城管部门已专门发出《加强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管理的联合通告》。根据这项通告,在昆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都要在一定时间内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经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同时到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人员,应当参加昆明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并按照“四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志、统一管理、统一服装、规范经营,开展再生资源回收。
值得关注的是,昆明市还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布局,作出了具体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当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原则上要在三环路以外设立,对现在三环路以内的市场根据规划逐步迁出。禁止在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文物古迹、铁路沿线、景观街道、公园、绿地、消防通道等周边地带和省道、国道和高速公路两侧200米内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加强回收废旧物资的管理,要保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韩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