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社会参与制度
世界性的政府“治道变革”的核心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变为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社会参与是政府改革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社会参与程度取决于三方面条件:
一是政府机构和职能的转变,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社会参与必然增强;
二是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成熟,政府与社会中介机构分开,否则社会中介机构依附于政府,仍然不能发挥参与作用,同时要健全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保证其独立参与的权责;
三是社会公众包括舆论媒体的参与意识和成熟程度。我国目前的社会参与最直接的是媒体舆论和街谈巷议,人人都是教育的评论家,实际上很难发挥真正的参与作用。因此,社会参与的制度供给同样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社会参与应该是涉及宏观(政府)、中观(学校)、微观(教学)多种层面,这里主要讨论政府层面的社会参与,覆盖决策、执行、监督等不同的方面,侧重在宏观层面的制度供给:一是确定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政府与中介组织脱钩,依法保护社会中介组织独立自主的地位;二是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按程序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三是完善社会参与的相关制度,例如,专家咨询制度、听证制、问责制、舆论监督与责任制等;四是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
回首中国改革30年,随着经济、社会等领域内渐进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作为其中一角,改革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最近几年在确保公平底线的前提下,适度应用效率,在新的发展基础上寻求新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现实发展证明,办学、管理、财政体制等诸多方面的改革,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体制转轨基本完成,也可以说是冲破了旧体制的基本框架。但是,体制改革不仅需要改革旧体制的弊端,更需要建设新体制,如果说革除旧体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实现,而新体制的建设则是一个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的过程,即新制度的供给成为主要内容,它必然是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逐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教育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新阶段改革的起点与趋势——2008'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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