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进行的教育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建立起来的教育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体制。故教育与市场的关系、市场对教育发展尤其是对教育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是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取向。然而,教育具有市场不完全性和分配不平等性的特征,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只凭市场力量,难以保证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并导致扩大教育的贫富差距。
因此,教育的公益性特征以及市场作用的局限性,决定政府在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但是政府作用也存在局限性:
一是政府的内在性,导致较高的单位成本和比社会有效水平更低的非市场教育产出水平,从而产生了政府失灵;
二是在政府管理过程中,获取、加工信息的过程和管理过程被分离,管理者和信息员各司其职,这种“分工”的优势可以形成规模信息和规模管理,产生规模效益,但难免出现“信息滞留”,导致信息成本提高、效率降低的情形,大大降低了政府决策的有效性;
三是“经济人”问题,在我国教育法制不健全的制度环境下,教育管理者往往倾向于追求其自身特殊的利益,而不是为公众领域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努力。
诚如斯蒂格利茨所言,虽然市场存在失灵问题,且要求政府以某种形式进行干预,但它没有必然地要求政府进行生产。由此可见,无论选择政府或市场,都有可能功能失灵,产生既低效又不公平的后果。因此,在体制创新上,我们既不能选择纯粹的市场,也不能选择纯粹的政府,而是两者相互作用,避免政府与市场的内在缺陷。
目前来看,政府和市场都存在“缺位”和“越位”的问题,其中政府的“缺位”和“越位”是主要的。所谓“缺位”主要是指在规范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保证社会公平等方面没有充分履行政府职能,如教育公共财政制度和学生资助制度仍需完善,政府对公办学校经费拨款占教育经费比例明显下降,包括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一度不能保证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其他办学条件更得不到基本保证,造成农村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严重困境。所谓“越位”是指某些地方政府以不同方式介入市场运作,包括公办学校改制、名校办民校中的政府介入,政府建校用民办机制运作等形式,这样做的后果是公共权力进入私人领域,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一方面政府成为利益相关方,难以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公职人员参与市场运作,同学校的相关人员形成利益集团,必然成为改革的阻力。
一、教育公共财政制度的滞后
尽管2000年后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然而这些工程还是政府实施的专项政策,并不是制度安排,财政部已经提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重大步骤,但要实现真正的、全面的免费义务教育还有赖于国家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
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实施效果来看,一方面,新机制不能平衡各地区的教育经费需求差异。据对吉林省安图县的调查显示,自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虽然比“一费制”期间有很大的改观。但是,“新机制”是按学生人数拨付给学校经费,而有的地方尤其是朝鲜族人口下降的地区,生源逐年减少,学校的相关费用,如取暖、水电、电话和其他相关费用却没有减少,造成部分学校经费紧张。[ZW(http://www.cfi.net.cn/newspageaspx?id=20070108002059&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ZW)]二是建立危房改造的标准问题,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危房改造资金缺口由谁负担?以湖北省为例,自2003年9月以来,新增D级危房面积接近200万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50元的国家参考标准测算,2005年后全省还需投入7亿元资金用于危房改造,而这些经费除每年“固定转移支付用于危改的资金”约9000多万元外,没有其他稳定的来源渠道。三是教师的工资评定标准问题。“新机制”免收学生的杂费后,教师的工资全部由财政负担,评定工资的标准主要是老师的工龄和职称工资即所谓国标工资,各地的地方性津贴和年终奖励都不在现有的经费保障机制之列,学校更没有经费奖励优秀教师,对教师激励不足导致没有能力吸引或留住人才。因此,政府需要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核定不同地区的生均成本,并由此建立教育公共财政制度,为义务教育发展提供持续的制度保障。
二、学生资助制度仍需完善
学生资助制度按照是否需要还款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贫困线以下学生发放的奖助学金或减免学费,不需还款;另一种是学生贷款,借贷学金,政府贴息,有固定收入后逐年还贷。
目前,这两种方式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政府资助力度稍显偏低。2007年助学金资助面加大,相当于过去的7倍,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平均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然而,2007年中国居民消费价格(CPI)上涨48%,学生资助标准却没有变化,学生拿到的资助并没有因CPI上涨而增加。第二、学生助学贷款和还款制度缺乏监督机制。2007年7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将1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本息总计715189096元,意图借助媒体和社会力量达到征收欠款的目的。姑且不论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这却暴露了我国助学贷款还款制度的缺陷。一方面,我国助学贷款是定期等额还款,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是预先确定,与还款人的实际收入无关,对违约拖欠缺少保护是它的先天缺陷。[ZW(]梁爱华、沈红:“学生贷款中的风险及其防范”,中国教育经济学年会会议论文,2007年。[ZW)]另一方面,与之相配套一系列制度仍然不成熟,一是缺失居民收入透明和核查制度,我国收入制度不透明,难以获得家庭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状况,以现有的家庭经济状况判定学生是否应给与资助有失公平;二是金融信用制度的不完善,银行在获取助学贷款借款人信息时往往处于被动,信息掌握不完全,同时借款人获取贷款后,毕业时因工作流动等原因合同所记信息“失效”,导致银行难以追回贷款,双方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使信用的性质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金融信用的效率;三是学生信息跟踪制度不完善,学生毕业后家庭住址、电话、工作单位变动等很难联系到个人,有可能导致欠款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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