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国现代化报告阐述国民健康体系和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8-02-26 09:42:37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马骅  |  责任编辑:马骅
关键词:健康现代化,健康制度,国民健康体系,健康保险制度,国家健康战略

根据健康服务人口覆盖和提供方式,OECD国家的基本健康服务(Basic primary health care)主要分为三种:全民健康服务(Automatic health coverage)、社会强制保险(Social health insurance with compulsory for all or almost all)和自愿健康保险(Voluntary  private coverage);其它还有一些针对特定人群的健康保险或健康援助(Public assistance)。非基本健康保险基金也主要有三类。

全民健康服务(Automatic coverage)

“全民健康服务”,指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提供基本健康服务的费用覆盖,经费主要来自税收,符合条件人群自动覆盖或者通过申请实现覆盖(Paris,Devaux and Wei,2010)。其优点是全民覆盖,保证健康公平;有计划地实施疾病预防措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其缺点是患者等待时间比较长,服务供给不足。

实行“全民健康服务”的国家,国家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健康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覆盖,其经费来自税收。健康服务费用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按照计划拨付给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免费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具有高福利性质。

“全民健康服务”通常被称为“国家福利型”、“国家福利健康保险”或“国家福利保险”,因为它具有部分的保险性质(国民给政府纳税,政府将一部分税收用来支付国民的健康服务费用,相当于国民通过纳税购买了政府的健康保险)。

它的典型代表国家:英国、瑞典等。在20世纪后半期,一些以“社会强制健康保险”模式为主的国家,转为“国家福利保险”为主,例如,丹麦(1973年)、意大利(1978年)、葡萄牙(1979年),希腊(1983年)和西班牙(1986年)等。

目前,13个OECD国家采用这种制度,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社会强制健康保险(Compulsory coverage)

“社会强制健康保险”(简称社会强制保险),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强制国民购买健康保险。它的经费来自与工资相关的社会缴费(包括个人和雇主缴费),通常会有少量的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经费来自一般政府税收。社会健康保险覆盖率通常与职业相关联,常常会延伸到雇员亲属(Paris, Devaux and Wei,2010)。

其优点是资金筹资渠道多,经费充足,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其缺点是医疗费用控制不力,居民负担日渐沉重,健康服务公平性不足,缺乏医疗质量管理和预防服务等(Saltman, Busse and Figueras,2004)。

目前,10个OECD国家采用这种制度,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和波兰等;捷克、荷兰和瑞士也采用此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部分中东欧国家引入改良的“社会强制健康保险”,包括匈牙利(1989年)、立陶宛(1991年)、捷克(1992年)、爱沙尼亚(1992年)、拉脱维亚(1994年)、斯洛伐克(1994年)和波兰(1999年)。

私人自愿保险

个人或雇主为自身或雇员自愿购买的健康保险,包括通过雇佣政策带来的工作福利。其优点是政府负担轻,市场效率高。其缺点是医疗企业唯利是图,大量滥用医疗服务,难以遏制医疗费用增长,产生医疗供给不公平。

目前,私人自愿基本保险主要有两类。其一,没有国家福利保险或者社会强制保险,个人通过购买私人保险获得基本健康保障。其二,国家福利保险或社会强制保险不能满足高收入人群的需求,私人自愿购买健康保险,起替代作用。如德国、英国允许高收入人群放弃社会强制保险或国家福利保险,加入私人保险,德国大约有15%人口的健康保险属于这一类(Thomson,2016)。

个人自愿保险,通过市场竞争来调节医疗服务等。政府不出资、不补贴、不干预,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法律、法规,监督执行。典型代表:美国、菲律宾等。

其他健康保险

例如,特殊人群健康保险是在没有全民健康保险的国家,政府为特殊人群(老人、儿童、贫困人口、残障人士或者退伍军人等特殊职业者)提供免费健康保险或者健康保险补贴。如美国为政府雇员、军人和退伍军人、65岁以上老年人、贫困人口/残疾人、贫困儿童等提供专门健康保险,法国、韩国为低收入人士提供免费健康保险。

非基本健康保险

非基本健康保险,属于补充健康保险。它对基本健康保险没有覆盖的项目或费用,提供额外风险分担和更高水平财务风险保护,主要通过私人保险提供。

非基本健康保险主要有三类。其一,互补性保险,提供被排除在基本健康保险给付项目外的健康服务,或覆盖基本健康保险的自付费用。其二,补充型保险,针对少部分人群对健康服务质量和及时性的更高要求,提供更快捷的健康服务通道、更多服务提供方以及便利的服务流程。其三,加倍型保险,可以基于自费通道或者通过双重执业的医生获得基本健康服务,增加服务提供方的选择范围。

除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卢森堡、比利时、法国和韩国外,大部分OECD国家非基本健康保险的人口覆盖率大大低于50%。加拿大主要提供基本健康保险没有覆盖的服务项目,法国主要提供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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