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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09年,中国在参与国际立法、加强与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参与国际立法及相关活动
———反恐立法方面。中国已参加13项反恐国际公约中的11项,并正就已签署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履行国内批准程序。派团参加联大反恐特委会2009年届会,继续参与制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谈判。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国际反恐法律框架,中国赞同制定一项新的全面反恐国际公约,赞同在联合国主持下适时召开反恐高级别会议的倡议,以便为反恐国际法律合作提供政策指引。在区域层面,中国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打击恐怖主义的合作,支持进一步加强本组织框架内反恐合作的法律基础,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打击恐怖主义公约》。
———外空法方面。派团参加了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中国代表强调,建设“和谐外空”离不开外空法的有力保障,同时认为现行外空法还不足以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需要在不影响现有外空法律框架的前提下,讨论制订新的法律文书。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表决支持第389号决议《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
———海洋法方面。派团参加了第19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5届年会和64届联大海洋和海洋法决议磋商。关于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中国政府强调应科学合理地划分国家管辖海域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既让沿海国充分行使对其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又应避免侵蚀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中国政府认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根据《公约》第76条和附件二审议沿海国划界案,不应影响各国对《公约》其他部分的适用。
———国际人权条约谈判和履约。2009年12月,中国派团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定工作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与各国讨论制定《儿童权利公约》来文申诉机制任择议定书的相关事项。中国切实履行已参加的人权公约义务,启动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报告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报告的撰写工作。2009年8月,中国政府派团出席了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履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至十三次合并报告的会议,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审议结论肯定了中国政府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等方面的举措与成就。
(二)司法协助等领域的工作
从1987年同法国签订《中法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协定》起,中国在司法协助领域的缔约工作走上了快车道。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与近60个国家签订了逾百项司法协助条约。
———通过司法协助,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2009年,中国与外国相互提出并执行的各类刑事、民事司法协助案件3300余件,涉及贸易纠纷、海事运输、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侵权、离婚、贪污、跨国洗钱、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中外司法协助有效打击了跨国犯罪,维护了中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
———推进司法协助缔约工作,完善司法协助法律框架。2009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先后批准了《中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中国和秘鲁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韩国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国和澳大利亚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国和委内瑞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巴西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国政府还先后签署了《中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巴西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引渡条约》。
———开展司法协助领域的对话与交流。与加拿大举行司法和执法合作第二轮磋商。双方就引渡、遣返逃犯及分享犯罪所得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一致认为,应当持续这种对话,推动双方在司法和执法领域的务实合作。就引渡法律和实践问题同美国举行研讨会,深入交流了各自宪法框架、引渡的国内法和条约基础、办理引渡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缔结引渡条约的标准和要素以及引渡的替代措施等问题。
(三)气候变化问题的系列涉外法治活动
———推动气候变化谈判,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法律地位。气候变化问题是2009年度最大的国际热点问题之一。发表《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指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是落实巴厘路线图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就是要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在9月22日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胡锦涛主席全面阐述了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宣布了中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将采取的4项重要举措。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以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参与了会议谈判,并与各方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交流。温家宝总理亲自与会,发表重要讲话,并深入细致做各方工作,阐述中方立场,促成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会议最后发表的《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本框架,确认了“巴厘路线图”双轨制谈判的进展,锁定了各方在重大焦点问题上的基本共识,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今后谈判奠定了政治基础,指明了方向。
———积极应对“碳关税”带来的法律问题。针对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边界调节税”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中国商务部于7月3日指出,征收“碳关税”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中方对此坚决反对。12月16日,中国商务部再次表示,坚决反对使用碳关税措施限制贸易发展。
(四)其他方面
———维护《南极条约》的法律地位。派团参加第32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指出冻结南极领土、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科学考察自由、协商一致等原则,是《南极条约》成果的基石,应继续作为处理南极旅游、生物勘探等新问题的指南。
———推进国际条约适港澳问题。2009年3月,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核准《泛亚铁路网政府间协定》的核准书以及有关该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声明。2009年还办理了13项多边条约修正案适港澳手续。
———参与国际司法活动。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就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举行书面及口头程序。中国参与了上述程序,阐述了对处理科索沃问题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的理解,重申了对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民族自决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立场。这是新中国首次参与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也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第一次共同参与国际法院的司法活动。
结束语
2009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新的成就。但也要看到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很多,法治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然任重而道远。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加快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十分重要的一年。中国人民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人民有信心、有能力谱写法治建设的辉煌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