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全文)

2012年09月14日10:1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2009年 法律职业教育 可再生能源法 刑事被害人 科学发展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国际人权条约 构建和谐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执行案件信息

———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组织开展“社会治安整治行动”,对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容易滋生“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重点场所,组织开展治安排查整治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扭转了一些地方治安混乱的局面。全年共查处各类治安案件1100多万起。

———加强出入境边防管理。完善出入境和边防管理执法规范,实施各项出入境边防便利措施,深化出入境文明窗口建设,规范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提高了边检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和涉外治安环境。不断深化“爱民固边”战略,强化边防业务基础建设,全力开展边境防控,集中整治边境地区社会治安问题,有效维护了沿边沿海地区的和谐稳定。全年共审批签发公民因私出入国证件631.1万人次,批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2096.8万人次,批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86.2万人次;全国边防检查机关共检查出入境人员3.5亿人次。

———强化消防管理。贯彻消防法,加强消防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消防执法制度和工作标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狠抓火灾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增强城乡防控火灾能力,不断加强消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能力和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遏制了重大火灾多发的势头,全国火灾形势基本稳定。全年共发生火灾12.9万起,死亡1236人。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推进道路交通执法规范化建设,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先后开展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集中行动,严查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万起,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出台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总体安排,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推行运用信息化手段执法办案的新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管理,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机制,有效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部门规章6部,制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等执法规范30余件,细化了执法标准,规范了执法行为。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从2008年底开始,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全国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集中3个月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为人民群众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解决了一大批实际困难,排查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整治了一大批治安隐患,维护了稳定,促进了和谐。为巩固和深化爱民实践活动成果,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民警走访群众工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着力推动民警走访群众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加强和改进公安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着力构建符合时代特征、具有公安特色的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对全国近3000名县级公安局长进行了集中培训,培训基层所队长4.9万名。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劳教和戒毒工作。狠抓监管改造,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监狱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监狱总体保持安全稳定。加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规范化建设,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稳步提升。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依法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狱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监狱经费按标准由财政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监社分开等“三个分开”初步完成;监狱布局调整取得阶段性成果,落实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中央专项投资12.9亿元,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监管条件进一步改善。劳教场所持续安全稳定,全国劳教所、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隔离所未发生所内案件、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疫情传播。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15个省(区)成立了戒毒管理局,203个劳教所改建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共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107361人。

———人民调解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进一步加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83万个,调解员494万人,全年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767万余件,调解成功率为97.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进万家”、“百日大排查大化解”等活动,排查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仅乡镇一级调解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就有750多万件。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做好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合同债务、劳资纠纷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加强律师队伍管理,健全律师执业准入、执业状况评价体系和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惩戒等规章制度,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加大对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央财政安排5000万元彩票公益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和参考人数创历史新高,分别达到41万和36万余名。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司法鉴定机构4644家,司法鉴定人5万多名,全年共办理鉴定检验案90万件。组织开展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9年,《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顺利实施,中央确定的60项改革任务全面启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17项改革任务出台了改革实施意见,18项改革任务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人民法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辖区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将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分开行使,提高了执行工作水平。全国100多个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刑事案件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人民检察院将省级以下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行使,将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分由不同业务部门承办,落实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加强和改进了法律监督工作。政法机关落实警务、检务、审务、狱(所)务等公开制度,完善舆论监督和新闻发布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执法司法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与党外人士的沟通、通报、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党外人士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司法民主,全国人民陪审员数量由5.7万人增加到7.7万人,全年参与审判案件63.2万人,同比上升25.1%,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制约。

(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增加了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为有力打击腐败犯罪和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撑。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签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6省(区、市)陆续推开,一大批因受犯罪侵害的困难群众得到帮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全国27个省(区、市)的218个地(市)、1336个县(区、市)、15123个街道(乡镇)推行社区矫正试点,累计接收矫正人员35万多人,一半以上的人已解除矫正,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仅为2‰,减少了社会对抗,增加了社会和谐。

(三)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扩大到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中定向招录2.3万余人,经过实战性技能培训和跨学科专门知识培养,主要充实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政法机关,加强基层政法机关执法力量。为有效缓解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司法部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实行放宽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并相应降低合格分数线等优惠政策,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试点。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政法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列为国家司法考试必考内容,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加强政法部门工作人员职业保障。

(四)加强政法经费保障

通过改革,国家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实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建立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制定完善各类装备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措施。司法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层政法经费实际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切实保证了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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