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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长洪 彭磊:“两税合一”是创造吸收外资优势的新起点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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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定和完善“两税合一”配套措施,优化投资环境

 

    1、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原则基础上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对税收优惠的制定及实施,要从单纯偏重结果的税后优惠环节调整为结果与过程并重、税后优惠与税前优惠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配合以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政策。因此,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环节应以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纳税扣除、科研费用列支、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等间接税收优惠为主,以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另外,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资本市场,实施并购投资,应对资本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相应规定。比如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方面资本交易成为企业日常活动。本着鼓励投资、防止投机的原则,对企业取得的当期资本交易中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课征所得税;企业资本交易中发生的损失,只能冲抵其从资本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不得冲抵企业的正常营业利润;若企业当期资本交易发生损失,用当期收益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结转冲抵以后年度资本交易所取得的收益。9再者,继续深化相关财税改革,提高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协同效应。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税种,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有利于降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有利于提高其投资积极性、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优化。因而,在总结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尽快推广至全国,可以从整体上减轻税制改革对外资企业所造成的影响。

 

2、完善外资并购得法律规定,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投资行为。

现行的《关于企业并购的暂行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为规范内资和外资企业并购行为的主要法规,对由企业并购衍生出来的诸多问题,如兼并对象、交易方式、企业职工的安置、债务处理等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严重滞后于我国企业资产重组的步伐。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规范日益高涨的企业并购活动。可以考虑赋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公民、法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直接收购境内企业资产。当然,外资并购毕竟有其特殊性,要有专门条款对外资并购的特殊问题做出规定。外商在华的并购投资实践表明,其青睐的并购对象主要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进入的行业,特别是市场潜力巨大、利润空间较大、外商在此领域具有技术领先的绝对优势的行业,如汽车制造、医药、通讯设备制造等成了大型跨国公司进入的重点;还有就是中国目前无论是在经营理念、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化的程度都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的服务业,如电信服务、批发零售、金融、保险、物流、港口、运输业等。在具体目标企业的选择上,外商所选中的目标企业往往是那些在国内市场规模大、发展潜力大、在行业中处于骨干地位的优势企业,特别是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上市公司更是外资并购的重点目标。因此,对外资并购应加强监督和引导,确保国家对重要的战略产业的控制力,对这些行业的大型外资并购要有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机制,保证重点战略产业的安全;完善并购价格决定机制,资本市场由于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其公开性和公平性能够得到较大保证,因此鼓励外资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投资。对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并购的行为,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3、尽快出台《反垄断法》,防范外资并购负面效应。

    外资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可能导致垄断,当前,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监督是由《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5152条规定进行规制的,仅仅对报告制度和条件、审查制度进行了粗略的规定。因此,为提高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措施的权威性,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以对垄断构成的条件,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垄断报告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制度,豁免制度,以及对导致垄断的外资并购行为的控制制度等有详细和权威的解释。随着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竞争能力的增强,并购审查的双轨制应让位于统一的并购审查法律制度,以国家的反垄断法为审查并购交易的主要依据,由反垄断执行机构统一管理跨国并购和国内并购的交易活动是必然的趋势。

 

4、加快国内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有效配置国内资金。

由于长期国内金融体系特别是资本市场配置资本的效率不足,导致国内资金使用一直以来处于低效状态。一方面,继续开发国内金融、资本市场外,吸引资金实力雄厚、跨国经营经验丰富的市场主体参与国内资本金融市场外;另一方面,适度放松和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国内市场上进行直接和间接融资,以有限外资带动数量庞大的内资运用,为国内资金提供更多的有利投资机会。对于我国所拥有的巨额外汇储备,除继续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用汇外,在满足长短期负债的匹配要求和预防流动性支出需求外,渐进稳妥的开放资本流出的其他渠道,通过各种投资机会组合,使外币资产长期收益最大化。随着外资进入方式的多样化和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增加,跨境资金流动的类型和途径增多,短期内资本大进大出的情况会不断出现,造成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冲击,因此必须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控。另外,对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应稳步进行,防止汇率出现短期大幅波动,使其置于可控状态,减少投机性操作,有效防止此类资金成为资本流动风险的潜在隐患。

 

5、加大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资的力度,大力承接全球服务外包。

近几年,虽然中国在吸收服务贸易领域外商直接投资不断增加,但总体水平仍然偏低,服务业吸收外资仅占全国吸收外资总额的22%,这一水平明显低于全球65%和发达国家71%的水平,与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中服务业比重偏低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可以把服务业吸引外资作为中国经济跨越转型的又一次机遇,而其中服务外包的跨国转移是最好的锲入点。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06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超过3500亿美元,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商务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影视和文化服务、互联网相关服务、各类专业服务等。因此,近几年,各国在促进服务业对外开放特别是承接全球服务外包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2006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增长最快的领域集中在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长都超过30%,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增长也都超过10%。在软件、数据处理、商务中介、动漫制作、设计、研发等领域,我国承接的国际服务外包都颇具规模。11因此,应尽快研究相应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行业的特点,根据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大小,分类推出给予外商投资的鼓励措施,使其在我国新一轮增长中扮演更重要角色。

 

结论

 

中国经济发展已迈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吸收外资也面临从初级阶段向新阶段的转变。“两税合一”促进了吸收外资新阶段的到来,对其政策含义的解读,党和国家的各种重要文献已经有许多表述,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是不容置疑的。我们的研究论证了在我国资金、外汇供给已较宽裕的条件下,仍应积极吸收外资的必要性;在“两税合一”条件下,吸收外资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有利于使吸收外资更加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两税合一”条件下如何优化吸收外资的环境,创造吸收外资的新优势。我国已经有将近30年吸收外资的实践,在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我国将继续在国际资本流动中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因此也必定能够继续有效利用外资以达到我们的新目标,“两税合一”不仅不会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相反,它使我国站在了创造吸收外资优势的新的起跑线上。 

 

注:

1、我国与983年和和1984年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两步“利改税”,并于1984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85年,又将只适用于集体企业的工商所得税改名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直到1994年税制改革后,才将上述三个内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对于外资企业所得税,起初也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分类管理,1980年和1981年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直到1991年才合并统一为一个税种。

2DunningJH.,“TradeLo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 and t 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A Search for an Eclectic Approach”,In BOhlinPOHesselborn and PMWijkmaneds.,The International Allo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LondonMacmillan1977

3Coyne EJ.,An Articulated Analysis Model for FDI Attraction into Developing CountriesFloridaNova Southeastern University1994

4郭培莉、王海勇:《“两税合一”并不会影响外资的流入》,载于《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pp9

5所谓税收抵免制度,是指纳税人居住国对纳税人来自国外的收入,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应扣减已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按照这一制度,如果资本输入国的所得税率(或减征后的税率)低于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纳税后,还必须按两国税率的差额向资本输出国纳税。

6、所谓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入来源国政府的要求,将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

7、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韩国、新加坡、德国、英国、加拿大、马来西亚、丹麦、芬兰、新西兰、澳大利亚、科威特、阿联酋、巴基斯坦、越南;没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澳门、美国、法国、意大利等。

8、孔志国:《两税合一是国情发展的必然选择》,载于《中国石化》,2007年第4期,pp72

9、张蕊:《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比较研究》,载于《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pp59

10、安体富、王海勇:《论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载于《税务研究》,2005年第3期,pp51

11、江小涓:《数额稳中略降,质量继续提高——2006年我国利用外资分析和2007年展望》,载于陈佳贵主编:《中国经济前景分析——2007年春季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pp201-202。(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裴长洪  彭 磊[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资司]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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