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1994年颁布的适用于内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1991年实施的应用于外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完成其历史使命1,由《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集、管理。此次《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将促使我国吸收外资进入一个新阶段,不仅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对外资流入提出的新要求,也是顺应国际资本流动新形势的重要互动。未来我们不仅要继续保持吸收外资的一定规模,而且要更注重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更注重吸收外商投资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作用与影响。因此,“两税合一”既是对我国继续保持吸收外资相当规模的新挑战,也是我国创造吸收外资优势的新实践和新起点。
( (一)“两税合一”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新近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对我国长久以来实施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一项重大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5%的统一税率,从名义税率来看,对内资企业来说,在税率上降低了8个百分点,极大提高了内资企业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法》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环境。但另一方面,统一税率较大提高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今后是否会对我国的引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认为,影响固然存在,但其程度不大,是在经济运行可承受范围之内。研究表明,当外资进入某一经济体集聚到一定规模和程度,东道国投资环境日臻完善后,投资动机也转向为如基础设施、科技支撑力量、劳动力素质、产业配套能力、融资条件和社会稳定等因素所驱动,优惠税收已不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尤其是对大的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其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2而实践表明,税收优惠对于一些中小投资者可能产生更多影响,由于其经营一般为传统制造业,技术装备薄弱,行业整体平均利润率较低,多为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分工转移的对象。因此,其对东道国税收优惠较为敏感。3但这部分外资的减少会优化我国的吸收外资结构,提高外资引进的整体层次。另外,单从税收优惠角度来看,对外资的影响也在可控范围。一方面,由于我国超过70%的外资来源于与我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虽有协定但并不包括饶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所能起到的吸引外资作用并不突出。4由于税收管辖权的原因,为克服双重征税给国际投资者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收抵免5和税收饶让6制度来避免双重征税。实际上,目前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79个国家或地区中,仅有15个在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而81%的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7因此,我国税法赋予外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将被资本输出国的政府获得,并不必然会使外商投资者直接受益。另一方面,与统一调整后的25%税率相比,我国相对其他多数国家所得税率仍然具有竞争优势。据有关统计,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所得税率为26.7%。其中,日本为37.5%,泰国为36%,韩国为34%,印度和越南分别是30%和28%,新加坡20%,香港特别行政区是16.5%。而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英国为30%。82007年1-6月份的吸引外商投资数据表明,在整体外资引进规模继续增大的情况下,外资吸引增速略微放缓,跨国资本流入并没有出现剧烈的波动。但其长远影响还有待继续观察。
另外,国内学术界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时机是否适宜的争论,主要是出于对国民经济运行能否消化此项改革成本的忧虑。由于内资企业贡献所得税在所得税总额中的比重远大于外资企业(表1.2.1),因此,有担心“两税合一”后减少的财政收入能否被承受。早在2006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长金人庆就表示,考虑到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企业实行的过渡措施因素,2008年财政减收可能较大,内资企业将少缴纳约1 340亿元,而外资企业则要多缴约410亿元,财政减收约为930亿元。而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健增长,我国的财政收入跨越式增长。2003 年为21715亿元,2006年达到4万亿元。2007年上半年已达到2.6万亿元,预计全年将达到5万亿元。因此,可以说我国财政已经具备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基础,对于930亿元的财政减收是在财政的可承受范围。
表1.2.1 2000-2006年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占所得税总额的比例
单位:亿元,%)
(二 (二)从“两税合一”看中国利用外资新方向
出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两税合并”改革之前,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率、优惠政策、以及税基极不平衡,一方面导致内资企业长期负重参与竞争,而另一方面又致使外商投资企业缺乏技术进步动力。从所得税率角度看,由于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退税优惠等方面存在的标准差别,外资企业综合实际税负为11%左右,内资企业综合实际税负在20%-24%之间。从税收优惠角度看,较多偏向于外资企业,如外资企业在生产性领域、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普遍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出口导向型的外资企业,规定凡是出口产值超过总产值70的,所得税进一步减半,另外还规定了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从所得税税基角度看,税前扣除标准明显倾向于外商投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成本费用补偿不足。比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明显偏低,工资不能全额抵扣,此外,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的税前扣除比例都远比外资企业要低等。另外,由于对外商所得税优惠统一适用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导致外商依据国际产业转移规律,大量外资流向集中于第二产业,而急需发展的第一产业尤其是收益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生机盎然的第三产业仍未能获得足够的外资进入。最终结果只能使中国成为世界的生产车间,不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这样的发展模式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克服了上述缺陷,将内外资公平竞争体现在四个统一上: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1)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确定为25%,并对原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给予五年过渡期,并提出了“保留、扩大、替代、减少”四个优惠政策方案。保留是指从事农牧渔项目、港口、铁路、码头、电站、水利等行业,原来给予税收减免的继续给予减免;扩大是指企业研发的投入部分,允许加计20%列入成本;替代是指原本只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将按照行业扩大到任何地区;减少是指对投资生产有关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抵免政策。(2)改变过去国家在税收上区域优惠做法,转向行业优惠倾斜。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扩大了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增加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服务业的税率由原来的33%降到了25%。(3)在区域优惠上,仍保留了经济特区以及西部地区两个优惠区域,以顾及港澳地区外商投资在特区的特殊利益和照顾西部投资环境不完善的实际情况。因此,从“两税合一”改革内容来看,对待外资的态度已经转向“更重质量”的高级阶段,即鼓励外资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和环保产业,同时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进入。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优质外资在中国的合理布局,并影响外资投资结构的调整,使一批依赖优惠税率维持企业利润,竞争力差、技术落后的出口加工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不调整战略,或是退出中国迁徙海外,或是调整布局进入中国内陆,必将对带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促进产业升级起到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