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一直是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重镇。这既与我国实施的非均衡区域发展战略有关,又得益于东部地区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加之FDI本身具有聚集效应。
(一)东部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概况
截至2006年底,东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别为493482家、12813.4323亿美元和5952.93亿美元,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总量的比重分别为83.02%、86.61%和86.85%。
2006年,东部地区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分别同比下降7.55%、1.2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上升6.28%;在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总量中的比重分别为85.69%、84.59%和90.32%;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占全国总量的比重同比下降1.67%,合同外资金额同比下降3.1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上升1.54%。
(二)东部地区外商投资的国家/地区情况
1982-2006年,按累计实际利用外资计算,在东部地区实际投资金额排名前十五位的国家/地区,对东部地区的投资占全部外商对东部地区投资的比重分别为:项目数占93.28%、合同外资金额占90.93%、实际使用外资占92.40%。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东部地区的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投资金额,占东部地区投资项目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6.17%、40.40%和40.93%(表6.2.1)。
2006年对东部地区实际投资排名前十五位的国家/地区在东部地区的投资占当年东部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分别为:外商投资项目数89.42%、合同外资金额90.10%、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0.41%。2006年在东部地区投资最多的地区是香港,其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投资额占东部地区投资项目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6.63%、37.12%和31.89%。另外,在东部地区实际投资金额占东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比重超过10%的国家/地区是英属维尔京群岛,为17.05%(表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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