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民办非企业 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定期抚恤人数 指报告期末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抚恤条件,国家给予定期发放抚恤金的人数。
定期补助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国家定期发放给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以及用抚恤费开支的其他享受定期发放的人员总和。
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西路军)等 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西路军、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的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人员及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的红军失散人员,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员。
在乡复员军人 指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愿参军并复员的军士、兵,或虽系义务兵入伍,但后改志愿兵或干部按复员处理的人员。
零散烈士纪念建筑物数 指报告期末不设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总数。包括褒扬革命烈士的纪念碑、塔、馆、亭、祠和烈士陵园数。
收养性单位(提供食宿的社会福利单位) 指提供食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
社会福利企业 指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为目的(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10%以上)、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企业总称。社会福利企业分类为:社会福利工厂、假肢厂、其他福利企业。
城镇定期定量救济费 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发给尚未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居民的定期定量救济费。
农村定期定量救济 由民政部门发给农村收入水平很低、生活确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
精简退职老职工 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的老职工。
40%救济 指由民政部门对精简退职老职工中的老弱病残者给予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
精简退职职工定救 指对不符合40%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精简退职职工由民政部门给予半年以上的生活救济。
农村临时救济 指报告期内由国家或集体给予生活发生临时困难者发放半年以下的生活救济。
福利彩票公益金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包括:销售中国福利彩票总额扣除兑奖和管理费用后的净收入;彩票销售中的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社会福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孤老残幼户(“三无”对象) 指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慈善超市数 指以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为依托,以解决城市特困居民生活困难为主的,以有针对性的募集和发放为主要形式,借鉴商业超市管理模式,救助对象按需领取捐助物资的社会捐助机构数。
城市老年收养性福利机构 指提供食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城市中主要收养社会“三无”对象和家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
农村老年收养性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福利机构) 指提供食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农村(乡、镇)中主要收养“五保户”和家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单位的总称。
社区服务中心 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烈军属等社区居民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服务内容两项以上)的福利事业单位。称为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1)有一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有固定的管理人员;(3)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必须在两项以上;(4)是独立核算单位。
社会福利医院 指提供食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收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困难人群和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民政对象为主的社会福利医院(含精神病福利医院)。
其他款项 用于民政支出指财政从预算内经费中安排的用于民政事业的经费支出。如军队供应站经费、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