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与安全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 是指按照管辖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受案 指本年新受理的案件。
立案 指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后,认为存在职务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是追究犯罪的开始。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职务犯罪线索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结案 指侦查程序的结束。
大案 指贪污贿赂案件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以及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认定的案件。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经济损失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
要案 指县、处级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该指标主要反映职务犯罪案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被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情况。
批准逮捕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根据事实,依法作出逮捕的决定。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对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
决定逮捕 指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依据法律作出的逮捕决定。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决定逮捕权的情况。
提起公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事实,作出提起公诉的案件。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对各类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情况。
刑事案件 指按照管辖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侦查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 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审 指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再审 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提出抗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包括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提出的抗诉。
撤回抗诉 指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同时通知提出抗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立案 指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
提请抗诉 指本级人民检察院将本院有提请抗诉权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应当提请抗诉,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抗诉 指本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撤回抗诉 指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抗诉不当的,或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抗诉决定后,向人民法院撤回抗诉的案件。
立案监督 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监督立案 包括侦查机关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主动立案和执行通知立案两个内容。
监督撤案 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监管活动 指对监狱等监管改造场所的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
“减假保” 指人民检察院针对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中出现的违法情况进行的监督。
受理 指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的情况。包括来信和来访。
立案复查 指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经审查决定立案进行复查。
结案 指立案复查有结果的案件。
首次举报 指单位或个人以来信、来访形式检举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不包括重复举报数。
首次控告 指单位或个人以来信、来访形式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或涉嫌刑事犯罪。不包括重复控告数。
首次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或不服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以来信、来访形式的申诉。不包括重复申诉。
分送检察机关 指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经审查,分不同情况,或由控告申诉部门直接办理、或转本院有关业务部门、或转其他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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