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活动参与
白内障复明手术 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例数。
人工晶体植入 指在白内障复明手术中植入人工晶体的例数。
脱盲 指在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后脱盲的例数。
配用助视器 指本年度内低视力配用助视器的任务完成数。
医院眼科 指本年度内市级(含县级市)新开设低视力门诊的医院眼科数。
新收训聋儿合计 指本年度内康复机构训练与家庭新收训聋儿数之和。
培训聋儿家长 指本年度内举办家长培训班培训的聋儿家长数(不含省中心、语训部在训聋儿的家长)。
在岗教师 指在各级康复机构中直接从事康复训练的教师。
在岗医技 指在各级康复机构中从事耳聋诊断、听力测试、助听器选配、耳模制作、康复评估、心理测查等专业技术人员。
麻风畸残康复矫治手术 指本年度内麻风畸残者接受麻风畸残矫治手术例数。
组派医疗队 指本年度内组派省级、市级麻风康复医疗队的批数。
为麻风畸残者发放辅助用具(不含假肢) 指本年度内为麻风畸残者发放辅助用具总件数。辅助用具包括除安装假肢以外的防护鞋、鞋垫、护目镜、拐杖、轮椅、自助具、矫形器装配等。
麻风畸残康复训练 指本年度内麻风畸残康复训练任务完成数。康复训练包括自我护理训练和功能锻炼。
普及型小腿假肢装配总例数 指本年度内由残联系统组织装配的普及型小腿假肢数。
普及型大腿假肢装配总例数 指本年度内由残联系统组织装配的普及型大腿假肢数。
覆盖总人口数 指开展精防康复工作市、县覆盖人口的总和。其中地级市人口数是指该市人口数,不含所辖市、县人口数;县级市及县人口数是指该市、县所辖的人口数。
精神病人数 指经过摸底调查,已登记在册的精神病人总数,而不是根据发病率推算或估计得来的数字。
监护病人数 指通过监护小组、家庭病床、工疗站、社会就业以及精神卫生机构,接受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治疗与康复的精神病人总数。
显好病人数 指经过采取有效的治疗康复措施,病情稳定,症状缓解的精神病人数。
参与社会总人数 指生活能自理、参加家务劳动、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精神病人数。
肇事率 指年度内精神病人肇事程度达到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上的人次数与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总人数的百分比。
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数 分别指本年度内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康复有效数 指经过系统康复训练后,其训练效果为显效与有效数之和。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数 指本年度内智力残疾儿童在机构和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之和。
智力残疾儿童机构和家庭康复有效数 分别指经过机构、家庭康复训练后,其训练效果为进步大和有进步数之和。
本年开展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数 分别指本年度内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达到《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工作要求的的市辖区、县(市)任务数。
开展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累计数 分别指自2001年起,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达到《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工作要求的市辖区、县(市)的历年任务数之和。
康复训练服务机构合计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级、市(地)级、县 (市、区)级和县 (市、区)级以下肢体残疾(含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机构数之和。
省、地(市)、县(市、区)级残联系统康复训练服务机构 分别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级、市(地)级、县 (市、区)级残联系统建立的肢体残疾(含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机构数。
省、地(市)、县(市、区)级残联系统外建立的康复训练服务机构 分别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级、市(地)级、县 (市、区)级残联系统外的部门和社会力量建立的肢体残疾(含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机构数。
本年度培训合计 指本年度内按《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省、市、区(县)开展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人次数之和。
发放补碘宣传材料 指本年度内中国残联印发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残联印发的宣传材料(宣传画、宣传册、科普读物等)之和。
举办补碘宣传活动 指本年度内各级残联及残联与卫生、民政、计生委、盐业、宣传等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各种消除碘缺乏病、预防因缺碘导致的力智残疾的宣传活动,如:防治碘缺乏病日、展览、咨询、知识讲座等。
接受补碘宣传教育的特需人群数 指一个地区特需人群(新婚育龄妇女、孕妇)总数中接受补碘宣传教育的人数。宣传教育的特需人群总数可以1996年测算的特需人群补碘人数为依据。
盲、聋普通高中 分别指专为盲人、聋人开办的普通高中的实际达到数。
达到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分数线人数 指本年度应届高中残疾毕业生参加本年高考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实际数。
达到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 指残疾考生不但达到高考的录取分数线而且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实际人数(不含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录取人数)。
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录取人数 指本年度被高等特殊教育院(校)、专业(班)录取的盲生、聋生人数。
教育与培训机构合计 指社会和残联系统专门为残疾人举办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的机构数。
职业培训合计 指社会和残联系统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职业培训,颁发结业证书,本年度(含正在培训数)的实际培训人数。
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合计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包括在特教学校、社会及残联专为残疾人开办的有学历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实际达到数。
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精神残疾未入学学龄残疾儿童少年 指一人只患一类残疾的人员。残疾类别的划定标准使用1987年4月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的残疾类别标准。
多重残疾 指一人患两种及两种以上类别的残疾人。残疾类别的划定标准使用1987年4月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的残疾类别标准。
应救助未入学学龄贫困残疾儿童少年 指生活在当地贫困线以下且未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
城镇残疾人就业状况累计 指城镇(非农业户口)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包括实施按比例就业前已在社会各单位就业的残疾人)和个体就业等三种形式,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已安排就业的累计人数。
本年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指本年度内有就业能力而未就业、需转换职业和已就业需要提高技术水平的残疾人所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包括就业前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在职培训等)
城镇残疾人未就业累计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城镇残疾人有就业要求、有就业能力但未安排就业的实际累计人数(就业年龄段男性16-49岁;女性16-44岁)
农村已就业累计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农村残疾人(农业户口)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及在各种类型企事业、服务业、商业及个体从业累计残疾人数的总和。
农村稳定就业累计 指在“农村已就业累计”中,有着相对固定收入生活较稳定的累计残疾人数。
本年度实用技术培训 指本年度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和借助社会力量办学,对农村残疾人进行“种、养、加”等各种农用技术培训的人数。
农村残疾人未就业累计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持有当地正式农业户口,有参加劳动需求而未从事“农村已就业累计”所述的职业的累计农村残疾人数(就业年龄均为16岁及16岁以上。不包括由于缺乏劳动条件不能扶持参加生产劳动,只能通过社会救济解决温饱的残疾人)。
贫困残疾人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生活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数。
可扶持贫困残疾人 指“贫困残疾人”中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贫困残疾人数。
城镇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指具有城市户口的残疾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数。
集中供养 指城镇符合五保供养条件、集中在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供养的残疾人数。
临时救济 指具有城镇户口、因突发事故临时发生困难,影响基本生活,不定期享受政府或社会捐助的资金和实物救助的残疾人数。
农村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指具有农业户口的残疾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数。
五保供养 指农村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得到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残疾人数。
临时救济 指具有农业户口、因突发事故临时发生困难,影响基本生活,不定期享受政府或社会捐助的资金和实物救助的残疾人数。
定期补助 指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临时救济,由政府给予定期定量的资金补助的残疾人数。
专项补助 指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之外,残联采取设立专项补助等措施补助的残疾人数。
省、市(地)级有声读物图书馆(室) 分别指本年度内省、市(地)级公共图书馆(室)、残疾人活动设施内已经开办或开辟的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的实际数。
省、市(地)级体育活动场所分 别指本年度内省、市(地)级在公共体育场所经签订协议或挂牌确定的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数。
开发残疾人康复健身项目 指本年度内省级残联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项目数。
省、市(地)级残疾人体育比赛 分别指本年度内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市(地)级体委、残联、体协组织的省级和市(地)级残疾人运动会(选拔赛)次数。
人大执法检查 指本年度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级人大对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扶助残疾人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次数。
政协视察或专题调研 指本年度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级政协对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扶助残疾人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的次数。
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单位专项检查 指本年度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级政府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扶助残疾人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次数。
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同级残联合办或残联自办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及法律援助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分部(站)等的累计数。
残疾人接受法律援助和服务 分别指本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级残联指定或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分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部(站)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的人次数。
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大案要案查处 指由省、市残联及残联成立或委托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援助机构直接介入(包括与有关部门配合)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年度内审结或处理完毕的案件:
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标的数额较大的;
二、当地主要媒体报道案件情况的;
三、省级以上、地市级以上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处理的;
四、群体性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省级维权热线电话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在机关维权部(处)、信访部门、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设立的残疾人维权热线电话(号码)的累计数。
无障碍设施建设法规、政府令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的旨在促进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市、县、区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级残联与同级建设等部门联合确定的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十一五”计划纲要及其配套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市、县、区的累积数。
机动车集体访 指5人以上群体关于机动车代步和机动车营运等方面的问题的来访。
残联应建数 以当地行政区划为准。
已投入使用项目 指所建综合服务设施已竣工验收并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其中,“本年度新投入使用项目”指在本年度1月1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新投入使用的设施。
“累计已投入使用项目”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已经投入使用的全部设施。
建设用地面积 指所建综合服务设施规划总占用土地的面积。
建设规模 指所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总投资对“已投入使用项目” 指竣工结算时的实际投入资金额;对“在建项目”和“筹建项目”,指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总概算金额。
“绿色证书” 指“绿色证书”是指农民具备从事某项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后,经当地政府认可的从业资格凭证,即农村劳动者的岗位合格证书。
“三八绿色工程” 指“三八绿色工程”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指示,为发动城乡亿万妇女参与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全国妇联、林业部共同倡导开展了“三八绿色工程”活动,动员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参与义务植树、建设绿色通道、美化生态环境。
“巾帼文明岗” 指 “巾帼文明岗” 创建活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由全国妇联等24家部委发起并推出,旨在激励广大妇女争先创优、岗位建功、岗位成才的一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由妇联系统创办的法律服务机构数 指在妇联系统建立的,由专职或兼职法律服务人员担任的,专门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数,包括投诉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法律顾问、维权服务部、法律服务处、妇女庇护所等。
五好文明家庭 指“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好”、“学习进取、爱岗敬业好”、“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好”、“移风易俗、少生优生好”、“勤俭持家、保护环境好”,评选条件是优中选优。
各类家长学校数 为了进一步推动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传播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教子方法,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家长和有特殊需要儿童家长的要求,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家长学校个数,以及在广播、电视中开办的广播父母学校个数。这些学校对提高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要求学校有机构、有固定场地和师资、有教材、有考核、有年度工作计划、档案齐全。
春蕾小学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捐款修建或改建的学校,也包括通过各级妇联捐建的学校。
母亲水窖 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承办的为帮助西部干旱地区母亲和儿童解决饮水困难问题,募集社会各界资金修建的水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