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航运业现状
2005年中国水路货运总量快速增长。全社会完成水路货运量21.96亿吨,货物周转量49672.28亿吨公里。水路客运稳步回升,全年完成水路客运量2.02亿人,旅客周转量67.77亿人公里。
港口货物吞吐量持续较快增长,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48.54亿吨,比上年增长16.4%。其中外贸完成13.67亿吨,比上年增长18.3%。2005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累计完成4.43亿吨,成为世界第一大货运港;全国港口完成集装箱吞吐量7564万标准箱,比上年增长22.8%。
2005年,水运建设投资持续快速增长。全国沿海及内河建设完成投资688.77亿元,同比增长68.9%。其中沿海港口建设完成投资576.24亿元,同比增长71.3%,沿海港口新(扩)建码头泊位124个,新增吞吐能力21192万吨,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83个,新增吞吐能力20471;内河建设快速发展,全 年完成投资112.53亿元,比上年增加41.14亿元,同比增长57.6%。内河港口新(扩)建码头泊位190个,新增吞吐能力2091万吨。全年新增及改善内河航道里程1338公里。
(二)航运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指导目录规定,国家鼓励外商在下列领域开展投资: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限制外商投资的航运领域是水上运输公司。
2005年12月1日商务部公布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经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还就港澳投资者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作了如下补充规定: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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