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显示,我国特殊类型贫困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要加大对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把这些地区的发展纳入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中,同时尽快解决这些地区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教育、基本就医等基本民生问题以及影响生产的主要问题。
特殊类型贫困地区是指因自然、民族、历史、政治等原因一般经济增长不能带动、常规扶贫手段难以奏效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联合调研显示,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的减贫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下降到2006年的2148万,贫困发生率从30.7%下降到2.3%,但我国的特殊类型贫困问题依然非常突出。在14.8万个整村推进扶贫村中,绝对和低收入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33%;在石山区、荒漠区、高寒山区、黄土高原区、地方病高发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直过区”(从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地区)和42个沿边境的扶贫重点县,这一数字超过40%。
据国务院扶贫办主任范小建介绍,对于解决特殊类型贫困问题,各地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对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移民扶贫,根本摆脱难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难以移民或暂时不能移民的地方,积极推动劳动力转移,转移一人,带动一户;加强集中连片特殊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多部门的资金和力量,在较短时间,突破瓶颈制约,创造新的发展平台;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发展防灾、减灾和避灾农业;实行生态补偿,实施类似退耕还林这样的政策,补贴群众生活,减轻资源压力。
范小建表示,特殊类型贫困地区还需要探索更具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提高扶贫工作的有效性和总体水平,要实现特殊贫困地区的脱贫,必须积极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大幅增加扶贫投入。 (顾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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