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5日11:0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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