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5日11:0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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